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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办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3-12
  5. [成文日期] 2013-03-12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3-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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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办字〔2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县旅游委、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

  为加强全县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管理,推进民俗旅游标准化、规范化、组织化和网络化建设,县政府制定了《密云县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密云县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管理,推进民俗旅游标准化、规范化、组织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民俗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审批注册登记的密云县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要紧紧围绕“一个民俗村就是一个乡村酒店”的理念,按照乡村酒店标准对民俗村进行建设,提高合作社组织化程度。

  第四条 乡村酒店式民俗村是指吃住在户,服务管理在合作社,符合乡村酒店特色,具备特色环境、特色美食、特色文化、特色休闲,有乡村酒店设施,进行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民俗村。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制定合作社章程,并严格遵守。

  第六条 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 建立并坚持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

  第八条 建立并坚持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并推行制度上墙。

  第九条 完善工作手册、成员账户手册,建立成员交易明细账。

  第十条 制定民俗户入社标准。民俗户达到合作社入社标准,经合作社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社,并授牌。

  第十一条 合作社定期对本合作社成员进行检查,对未能按照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的合作社成员,劝其退社。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为合作社成员统一设计制作门头牌匾,并统一悬挂位置。

  第十三条 统一配送床上用品,并定期进行回收清洗,做到一客一换,确保床上用品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统一配送餐具,餐后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具达到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制定统一的客房收费标准,统一设计制作菜单,统一菜品价格,防止成员内部市场恶性竞争行为出现。

  第十六条 统一供应餐饮所需的原材料,保证采买渠道安全,定期制定采买计划,确保合作社成员正常营业。

  第十七条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制度,统一卫生标准,负责餐饮的合作社成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八条 制定统一的经营生产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九条 定期通过媒体、户外广告、报纸、宣传册等形式对合作社进行统一宣传;统一设计、制作、安装导视系统、资源分布图。

  第二十条 统一组织培训,定期聘请专家,组织合作社成员进行专业技术服务培训,开展食品安全、厨艺、服务、英语等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综合经营水平。

  第二十一条 积极协调周边景区、宾馆、饭店等资源,与其实现旅游资源对接,增加民俗旅游客源。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村委会合作,配合做好街道硬化、照明工程、污水管道建设、绿化美化、景观建设、垃圾配套设施建设等,提升整体环境。

  第二十三条 依托村内资源,如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文化中心、村级网站、会议室、娱乐设施等,将其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合作社实际及经营情况,建立游客接待中心,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密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和密云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负责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规范运行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密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和密云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对合作社的验收评比工作。对运行规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合作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取消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拟组建合作社的村按照《密云县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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