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12-09-01
  5. [成文日期] 2012-11-21
  6.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2〕26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11-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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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2〕2619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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