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造发〔2012〕2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保护林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种子,也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林业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不能包装的林业种子,标签是指林业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五条 本市销售的林业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本办法的标签在标明林业籽粒种子时称作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见附件1),在标明苗木时称作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见附件2)。
林业种子类别分为林木良种和普通种。
林业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使用绿色标签,普通种使用白色标签。
籽粒、果实、块根和种球等填写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苗、穗条、接穗、根等填写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
第六条 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同时代表“质量检验合格证”,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同时代表“出圃检验合格证”。
第七条 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包括:编号、种子类别、植物种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种名称及拉丁名、质量指标、标签代表的净重或者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包装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植物检疫证编号、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经营者联系电话、检验员证编号、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标注的内容包括:编号、种子类别、植物种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种名称及拉丁名、苗木种类、苗龄、质量指标、标签代表的数量、起苗(装运)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产地、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经营者联系电话、检验员证编号、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标签标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拉丁文等,内容填写完整、清晰、准确。
第十条 林业种子的销售按树种或者品种、规格和最小批量签发标签。
最小批量可以是一株、一袋、一包或者一捆等,不能包装和打捆的最小批量也可以是一车。
第十一条 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林业种子,在销售时应当将标签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二条 运输、邮寄中的商品种子应当具有标签。
第十三条 标签的规格、式样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制定。
经营者可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参照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或者放在包装物内。
第十四条 标签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和防腐性。标签的印刷应当清晰。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种子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