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1-01
  5. [成文日期] 2012-11-10
  6. [发文字号] 顺政办发〔2012〕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1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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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办发〔201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顺义区关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2012年10月31日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0日

顺义区关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水务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为便于征收、管理,区水务局委托节水事务中心、水务所段、区自来水公司、各供水厂(站)按规定范围征收、催缴。

  二、收费范围划分

  (一)区水务局节水事务中心及水务所段负责征收本区内自备井用水户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区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产生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月直接缴付区财政局。

  (三)各镇自建集中供水厂(站)、联村供水厂(站)、居民小区自建集中供水厂(站)及单村供水管网用水户(除农村居民外)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委托供水单位代为征收。

  三、收费标准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计量收费。征收标准暂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04〕151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7〕536号)、《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555号)规定的标准;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四、缴纳程序

  (一)各自备井取水用户每月5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到区水务局节水事务中心或水务所段上报上月用水量,领取《一般缴款书》;用水户持《一般缴款书》于7日内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纳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通过开户行直接划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二)使用市政管网供水的用水户,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区自来水公司按照相应规定代为征收。

  (三)使用自建集中供水厂(站)、联村供水厂(站)、居民小区自建集中供水厂(站)及单村供水管网的用水户,由供水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水户用水量上报区水务局节水事务中心或水务所段,办理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缴纳手续。

  五、征收与管理

  (一)取水单位、个人和被委托征收单位应按月及时准确报送取水情况并办理缴款手续。

  (二)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节水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节水部门将按照规定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三)各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缴范围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

  (四)严禁各代收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违反规定的,由区水务局、区监察局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征收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入库情况的月报表报送至区水务局。

  (六)建有集中供水管网、联村供水管网、单村供水管网和居民小区自建集中供水厂(站)的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协助供水厂(站)做好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

  (七)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八)区政府每年将组织发改、财政、审计、水务等有关部门检查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情况。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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