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办发〔2012〕5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门头沟区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门头沟区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5.蔬菜种植的温室、大棚、连栋温室为重要的设施农业用地;
6.食用菌种植的建设设施为农业设施。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的范围。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应遵循符合规划原则、集约节约原则、占补平衡原则、依法审批原则和严格监管原则。
(二)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
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但因发展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集约节约占用耕地的原则,附属设施用地标准为: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3.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多种类型兼有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其最主要类型按最严控制比例执行。
(四)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参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0〕440号)中农村道路用地补充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三、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程序
设施农用地的申报与审核采取经营者申请、镇政府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审、区政府审批、报市国土局备案的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持以下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进行申请,取得镇政府同意建设的意见(联审单)。
1.项目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建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类型、用途、数量、建(构)筑标准、用地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等;
3.项目用地协议。与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4.项目建设平面图(有条件的项目可提供勘测定界红线图),应体现项目所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尺寸;
5.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材料;
6.项目范围坐标点(需对拟建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进行区分和标明),会审前须镇政府确认盖章;
7.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8.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
9.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镇政府申报。
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局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1.项目附属设施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平面图;
3.用地位置范围坐标点(需对拟建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进行区分和标明),用地面积;
4.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承包、租赁、流转合同进行审核,用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用地权属等进行审查。
(三)区农委定期召开联审会。
区农委根据区农业局的初审情况,定期组织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镇政府、项目申请者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会审,与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农委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
(四)区政府批准。
经审核,符合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管理规定的,区政府正式批复《北京市门头沟区设施农用地联审表》(门设施农用地〔XXXX〕XXX号)。
(五)报市国土局备案。
区国土分局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上月设施农用项目用地审批结果(附相关材料)上报市国土局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经营者应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区国土分局加强用地情况监管,区农业局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属地镇政府加强综合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和镇政府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委、区农业局和镇政府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对设施农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区国土分局、镇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予以纠正和查处。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各镇政府和国土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整改查处,恢复土地原状。对于未经审核同意且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要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各镇政府应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和地貌恢复工作。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