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2〕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设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由区级财政和市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导向,以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环境为着力点,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入实施“南优北拓”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助推产生“四个一批”成果。
第四条 成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常务副区长任联席会总召集人,主管区领导参加,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金融办、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初预算规模和部门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的调整预算方案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支持方案。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主要负责召集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编写并发布联席会会议纪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工商和税务登记地应在海淀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企业创新发展、节能减排、人才特区建设、旅游、商业服务以及重点企业引进和服务等,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支持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能起到财政资金支持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引导、放大作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股权投资及奖励等为主要支持方式,坚持无偿补助资金和权益类资金并重、稳步扩大权益类资金比重的原则,鼓励企业优先申报权益类资金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五个统一”的管理方式,即统一预算安排、统一支持方向、统一申报平台、统一审批权限和统一管理流程。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点,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确定下一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经联席会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金融办、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各支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途径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每年度支持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出专项资金预算,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需提前报财政部门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的,或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预算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联席会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不能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到的工作经费由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扶持性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流程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各支持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方式、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以及办理时限等。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上申报。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工作组负责受理项目单位在网上申报资料,同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检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情况,分配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将纸质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流程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部门内部论证的方式进行,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组织社会专家或政府采购中标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或区财政局认为必要的,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批复的预算规模、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金、项目投资额等因素,拟定资金支持方案,征得主管区领导同意,经联席会审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主管部门申报的其他项目按照《海淀区财政预决算编制及审批管理办法》(海政发〔2010〕45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平台申报的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办理拨款手续前,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途径及公示期限由主管部门在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定支持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支持项目明细、项目文本以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材料,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拨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采取事前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事后支持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完善对于项目的验收、评估机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支持资金时,应当无违法违规记录。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情节轻微的,应记入项目申报平台警示系统,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管部门责任机制。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支持项目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与项目单位签订支持协议(或任务书),约定项目内容、实施及方式、验收程序以及在约定年限内不将项目单位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迁出海淀区等权利与义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评审、审批、拨付、验收、评价进行全程跟踪,对已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监控,掌握项目单位的收入总量、税收贡献和发展规模等情况,必要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主管部门每年应向区政府汇报项目工作进展、政策支持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区财政局应组织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绩效考评的有效开展。在项目立项时,加强绩效目标编制管理,并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项目实施中,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及时开展验收和效果评估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处理措施,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应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利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适时向区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逐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每年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实施动态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权益类资金的使用,相关部门可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另行制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