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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4-13
  6. [发文字号] 京民勇发〔2012〕1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4-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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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勇发〔2012〕138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做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以下简称“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抚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人员,由本市民政部门给予评定残疾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抚恤:

  (一)《条例》实施前由首都文明办管理的、《条例》实施后移交北京市民政局管理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

  (三)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不符合认定因公致残的;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不能视同工伤的。

  二、“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本人应该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三、“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按照《北京市见义勇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四、各区县管理的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前”见义勇为人员,要及时将关系及所有档案材料转至其户籍所在区县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法前”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相关抚恤,由转入区县负责,转出区县要积极给予配合。

  五、“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的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相关待遇。

  六、残疾等级评定所需经费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抚恤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怀,关系到见义勇为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宣传、深入调查、严格审核,确保不错不漏。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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