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条件
我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一)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800元;
(二)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三)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30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38万元及以下;
(四)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二、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标准
我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
(二)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5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三)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执行。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其他事项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