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发〔201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的建设、运用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三条 以下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政务领域项目;
(三)本区各级党政机关申请国家、市建设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建设、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二章 规划、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依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特定领域和重大项目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编制的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区政府信息办负责对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项目,向区政府信息办申报。
纳入本区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区政府信息办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城区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二)《西城区信息化项目费用明细表》;
(三)申报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提交《西城区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区政府信息办应当自受理项目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建设单位补充、修改项目申报材料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的有效期为自批复之日起1年。
区政府信息办在必要时对申报的项目提出拆分、合并或重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信息办的审查意见,修改项目方案。
第十一条 区政府信息办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和其他有必要论证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区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区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由区政府信息办负责动态维护。
第三章 项目计划、立项及预算
第十三条 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市、区中心工作的要求,从区信息化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草案,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预算、采购和资金支付等手续时,应当提供区政府信息办关于项目的审查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审查意见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信息办的审查意见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区政府信息办和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提交变更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开展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投标和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监理、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应当实行监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并及时向区政府信息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报告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中,项目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应当与区政府信息办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一致,应当明确承建单位的保修责任和项目成果归属等内容。
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信息办。区政府信息办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区政府信息办、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软件开发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软件测评的项目,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软件测评。
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项目,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测评。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的结果对项目进行整改。
未通过软件测评或安全测评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区财政局不予安排后续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并报区政府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上级部门直接建设并部署到本区的信息系统,区维护和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款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区政府所有。
区政府信息办有权在西城区党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信息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项目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对项目的申报、审查、计划安排、立项、采购、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建设、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依法查处项目实施过程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满1年后,区政府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或后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区政府信息办报送本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