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4-12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2〕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4-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打印
字号:        

密政发〔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密政发〔2011〕46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和严峻形势,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将2012年度的森林高火险期延长至5月15日止,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县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强化火源管理,加大火险隐患排查力度,落实各项防火责任。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保持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