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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4-28
  5. [成文日期] 2012-04-28
  6.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12〕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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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首都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城区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对促进东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奖励评审专家组,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及复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六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成果;

  (四)已获得其他地(市)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一般每三年评审奖励一次,由东城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单项奖金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2项。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项目数量,可视征集和评审情况适当增加。

  各等级奖项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为:特等奖单项奖励不超过9人,一等奖单项奖励不超过7人,二等奖单项奖励不超过5人,三等奖单项奖励不超过3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条 评选区科学技术奖标准

  (一)特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对东城区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意义特别重大的成果。

  (二)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带动某一方面的技术进步,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区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权属证书;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申报区科学技术奖时,应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

  (九) 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一)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条件合格者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二)召开专业评审会,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三)评审专家组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四)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结合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以及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作出初评结果决议。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评结果在东城区科委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15天。公告期内对初评奖项有异议的,可提请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专家组。

  第十四条 公告结束后无异议,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并做出结论,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获奖成果的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在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成果,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议并推荐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涉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其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上报区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政发〔2003〕15号)和原《北京市崇文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崇政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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