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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3-31
  6. [发文字号] 京政容发〔2012〕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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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发〔2012〕12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燃气集团:

  近年来,个别压缩天然气供应企业因经营不善等自身原因,出现擅自停业歇业,甚至弃管现象,直接影响到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安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防范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根据国家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燃气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08〕7号)、《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精神,现就本市实施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重要性和复杂性

  燃气已广泛应用于民用炊事、工业生产和采暖发电等多个领域,一旦发生供应中断、安全等突发事件势必影响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及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燃气正常稳定供应的极端重要性,在出现燃气供应中断苗头的情况下,依法做好采取应急接管的各项准备并及时启动,确保城市生活、生产用气。

  二、启动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的条件

  燃气供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因自身运营、技术能力缺陷、资金短缺、管理不善等问题,经燃气管理部门协调,仍无法维持继续运营,严重影响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的;或发生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燃气供应企业自身无法偿付、无法维持继续运营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市政市容委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同启动供气保障应急接管程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造成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或采暖季因停气造成供暖中断(供热单位拖欠燃气费的除外),且燃气供应企业未能采取保障市民生活其他措施的;

  (二)无法保障单位用户正常供气,直接影响党政军、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正常办公,影响重要的生产、科研、教学项目的开展,以及重大活动举办,可能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存在导致供气中断的各类隐患或风险,且企业不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三、承担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一)按照《北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北京市燃气集团及其所属市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承担本市市政管道天然气、区域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保障的应急接管任务。

  (二)承担供气保障应急接管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供气方式,配备满足应急接管需要的物资、设施设备、车辆以及管理、作业人员,实行24小时备勤。

  (三)市市政市容委、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承担供气保障应急接管任务的单位给予公示,定期开展检查、核定。

  (四)有能力的区县也可安排其他国有燃气供应企业作为本区县的接管单位,并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四、启动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的程序

  (一)依燃气供应企业申请启动应急接管。

  1.燃气供应企业无法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的,经市、区县市政市容委组织协调后仍不能解决的,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向市市政市容委提出供气保障应急接管的书面申请。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申请后,应组织接管单位和被接管单位共同制定接管工作方案。

  接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接管燃气供应设施和燃气用户的基本情况;

  (2)明确接管单位和被接管单位各自负责的事项;

  (3)接管单位与被接管单位对用户预交的燃气费用,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4)明确接管费用的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5)明确接管期限和起止时间,其中接管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明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机关和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的事项;

  (7)接管期满后后续供气保障等相关事宜的处理原则。

  3.市市政市容委、区县政府对接管方案确认后,由市市政市容委牵头,区县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接管。

  4.市市政市容委按照确认的接管方案,督促接管单位和被接管单位签订接管协议。被接管单位对接管事项有疑议的,可以申诉意见,但不影响接管的执行。

  5.市市政市容委、区县政府在接管区域内发布接管公告。

  6.接管期间,被接管单位需要与单位燃气用户变更供用气协议的,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

  (二)燃气管理部门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启动应急接管。

  燃气供应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燃气供应企业存在导致供气中断的各类隐患或风险且企业不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经区县市政市容委协调无效,由区县政府提请市市政市容委采取供气接管措施。

  实施接管前,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乡镇街道应当共同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告知被接管单位应予配合的事项。被接管单位对接管事项有疑议的,可以申诉意见,但不影响接管的执行。遇阻挠、干扰应急接管的,由区县或属地政府提请公安部门协助排除妨碍。

  市市政市容委参照前述要求,组织制定接管工作方案,并督促接管单位和被接管单位签订接管协议。

  五、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的组织领导

  市市政市容委牵头组织成立应急接管领导小组,对接管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县市政市容委。

  接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市政市容委、区县政府、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宣传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

  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市政市容委:对承担供气保障应急接管任务单位的公示和动态管理;会同有关区县市政市容委、街道、乡镇组织接管单位和被接管单位共同制定接管工作方案,监督双方签订接管协议;牵头组织实施接管工作。

  (二)区县政府:指挥、调动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配合做好应急接管的各项工作。

  (三)区县市政市容委:向市市政市容委提出启动供气应急的建议,配合市市政市容委做好应急接管的组织实施。

  (四)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燃气用户做好应急接管的解释说明工作;组织燃气用户配合接管单位做好入户巡检、查表和设施检查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维稳工作。

  (五)区县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接管期间的安全保卫、社会维稳工作,处置阻挠、干扰接管工作的违法行为。

  (六)市、区县财政局:依据国家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接管单位临时接管费用的补偿资金。

  (七)区县宣传部门:加强舆情监控,动员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接管工作信息。

  六、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资金

  接管单位按接管协议约定的日期,承担接管区域内供气保障、燃气设施(含用户设施)巡检、查表收费、处置燃气事故等职责,并临时先行垫付接管发生的费用,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用户向被接管单位预购的燃气量,经接管单位核查后,计入接管费用。

  接管期满后,被接管单位应当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发生的费用。被接管单位无力偿还的,由市政市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商议资金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方案落实接管单位的一次性补偿资金。

  七、其它

  接管期结束后的供气保障,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经营许可等事宜,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有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属地乡镇街道、接管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接管方案确定的原则另行研究。

  启动应急接管的同时,区县政府应协调司法、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被接管单位资金往来的监控,防止被接管单位转移、隐匿、抽逃资金,协助接管单位为追缴接管费用对被接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维护接管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接管期满后,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被接管单位追缴相关费用;对被接管单位存在转移或隐匿资金、恶意欺诈、携款外逃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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