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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1-01
  5. [成文日期] 2012-01-04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2〕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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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发〔2012〕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调为520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调为380元,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均上调为家庭月人均740元。

  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确保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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