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4-01
  5. [成文日期] 2012-03-05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2〕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3-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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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三、申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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