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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2-09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1〕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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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5日第4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县委第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政府性债务是指县及乡镇政府(含部门和机构)、街道办事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主体)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各部门、镇(街)要坚持“明确责任、归口管理、规模适度、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信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政府信誉和形象。

  县政府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统一规划和总体安排,由县财政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各镇街、各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自行举借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确需举债的,须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

  县财政局与发改委、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性债务计划和财力情况提出政府性债务年度总体规模意见,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日常统计分析、全程动态管理和风险预警监控,拟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统筹偿债资金的安排和调度,承担县与镇街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县发改委负责涉及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项目审批立项,根据年度投融资规模提出政府性债务计划,配合县财政局研究确定总体债务规模,参与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各债务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债务项目进行审核,对执行债务计划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债务项目资金、举借、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合规合法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科学编制债务计划

  严格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债务主体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债务项目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县发改委。债务项目计划具体内容包括:举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数额、方式、期限、利率、汇率等;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偿还计划;被担保情况;项目风险评估;债务主体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县发改委统筹考虑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政府投融资计划以及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审批涉及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

  县财政局根据可支配财力情况,测算政府性债务规模,送县发改委参考,县发改委调整并最终确认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县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下达至各债务主体。

  年度中确需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主体提出债务项目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审定,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债务主体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前向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提交正式的还款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15日内,将融资协议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委备案。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计划,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性债务项目,县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主体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不得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

  三、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债务主体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工作全面负责。

  政府性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在债务到期时集中偿还,避免增加累积成本;不得单方面或随意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和逃废债务,切实维护政府信誉和形象。债务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单位财务计划,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政府性债务项目收益和折旧、形成的资产或股(产)权转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债务主体的其他收入;担保人的担保资金;其他收入。运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或扶持的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对于需要政府预算安排资金还款的债务项目,经县级政府批准,并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要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对属于上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县财政局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主体向转贷机构偿还。

  对由拖欠形成的历史债务,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还款资金、计划和期限。如原债务主体仍存在,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未在限期内偿还的,县财政局有权暂停其举借债务或停止拨付资金。如原债务主体不存在,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对由政府提供担保形成的历史性债务,各镇街、各部门、债务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责任,上报县财政局。对超时效担保和无效担保,要及时清理,免除担保责任。

  县政府按照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临时垫付及清偿。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及后期补充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收入;债务追缴资金;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金。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监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一)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债务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债务资金要与项目资金严格对应,债务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要注重实效,避免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政府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债务主体、各部门、各镇街要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月结束5日内,将上月新增债务项目的各项信息、已有项目的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性债务专网,实现对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的实时、动态监控。各债务主体要认真核对本单位政府性债务信息和政府性债务专网信息,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将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季度政府性债务项目明细、债权人分类及债务变动等相关情况报表报送县财政局。债务数据要层层审核上报,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

  (三)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体系。各部门、镇(街)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科学界定合理的债务规模,跟踪监控债务变化情况,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债务率、偿债率。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按年度考核,若其中任一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原则上不得再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

  (四)规范债务担保承诺行为。各部门、各镇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一,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擅自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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