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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4-25
  5. [成文日期] 2012-03-26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2〕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3-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代征绿化用地代征市政道路建设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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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代征绿化用地、代征市政道路建设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3次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密云县代征绿化用地、代征市政道路建设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代征市政道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管理,实现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是指按照全县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及搬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及市政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密云县园林绿化局为本辖区内代征绿地的接收、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收的代征绿地进行规划、建设和监管。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本辖区内代征市政用地的接收、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收的代征市政用地进行接收、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移交方法:

  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完成用(征)地补偿、搬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后(不得将现状为绿地的代征绿地圈进项目红线范围内),由县国土分局、县园林绿化局及县市政市容委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位置、数量和界限,与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及《代征市政道路建设用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临时委托县园林绿化局及县市政市容委实施建设和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完成土地出让(划拨)60日内,土地一级开发业主与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办理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移交工作,同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代征市政用地移交协议书》。

  第五条: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移交方法: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建设用地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县规划分局、县园林绿化局及县市政市容委联合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移交给县园林绿化局及县市政市容委,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代征市政用地移交协议书》。

  县园林绿化局及县市政市容委在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协议书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领导,成立代征绿地收缴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组织部:将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范围,将考核成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

  县监察局: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园林绿化局:依法督促代征绿地的腾退和移交,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负责代征绿地绿化方案的编制与报审,承担代征绿地的绿化建设、竣工验收及管理工作。

  县市政市容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代征市政道路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会同相关部门共同验收、移交及统一管理。

  县国土分局: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代征市政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凡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应在检查验收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县规划分局:提供涉及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建设项目的手续和相关资料,凡涉及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项目,应在规划验收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进行联合规划验收。对未完成建设项目内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清理和移交的项目单位,不予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对未完成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清理和移交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并加大监督、检查、查处力度,督促项目单位对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内违法建设进行拆迁。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建设项目中有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且未拆迁的,在该单位完成拆迁工作并移交绿地、市政用地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督促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内违法建设拆迁工作。对于建设项目中有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且未移交的,不予竣工验收。

  县发展改革委:对未完成建设项目内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清理和移交的项目单位,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负责对已收缴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绿化项目及市政项目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对已收缴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项目安排建设资金。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清查收缴建设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

  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拆除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内违章建筑以及相关执法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本行政区域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内违法建设,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全力协助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

  第七条: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地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45号)等相关规定,持《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代征市政用地移交协议书》向县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确权登记。

  第八条: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对接收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进行设计,申报绿化、市政项目,并上报县政府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市、县绿化及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安排资金。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晚于接收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对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移交。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数量和范围完成代征、实施搬迁,并于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交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组织绿化及市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交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组织绿化及市政工程建设,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性质、私搭乱建的,由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责令限期交回,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凡对代征绿地认建、认养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园林绿化局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认建认养单位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县园林绿化局有权收回。

  第十二条:对尚未移交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中的建筑、设施等,经县规划分局核实后,属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应由县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未正式接管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前,建设单位有义务进行管护,保持环境整洁;对管控不力的建设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密云县所辖区域产业园区内的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管理,由各园区负责建设和养护,绿地、市政工程建设方案在招投标前应上报县园林绿化局、县市政市容委审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代征绿地、代征市政用地的占用,花草树木的移伐,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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