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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3-01
  5. [成文日期] 2011-12-30
  6. [发文字号] 〔201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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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31号),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控制扬尘、遗撒、乱倒乱卸行为,现就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车辆须为绿标车且加装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保证不扬尘、不遗撒。

  二、车辆后箱板喷涂反光、放大车号,字体大小为车牌号的2.5倍,字迹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示宽条为红白相间。

  三、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个体)名称,喷涂字迹端正,字号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四、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三棱体标识顶灯,规格为长90cm,底宽10cm,高20cm,灯身为白底红字,印有“渣土运输”字样,顶灯夜间保持开启状态。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加装硬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继续使用,但要确保不扬尘、不遗撒。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必须将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纳入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和运输车辆,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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