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建发〔2011〕125号
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实现与全国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对接,我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制定了《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北京市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等级评分细则(试行)》(京路建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实现与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效衔接,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施工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含)且合同工期大于1个月(含)的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信用评价涵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评价范围】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参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投标和施工的、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或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机电、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第五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路政局职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负责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本市公路项目施工企业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质监站职责】 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作为本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政府授权监督机构,其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路政局做好其监督管理的公路项目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其监督管理的公路项目的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工作。
(三)负责向路政局提供与其监督管理的公路项目相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的评价资料。
第八条【招标人、项目法人职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路政局做好其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参与其组织招标的公路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参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的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工作。
(四)负责向路政局提供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相关的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的评价资料。
第九条【等级标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信用评价内容、标准】 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评分的应用】 施工企业参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果与其信用评价相结合。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当年的竣工验收项目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竣工验收委员会对该企业的工作综合评价得分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评价分值构成】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评价依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主体】 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和质监站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路政局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质监站、路政局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五条【评价方式】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评价程序】 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如果某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中仅存在投标行为、不存在履约行为的,则仅对其在单项工程扣2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不良投标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否则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和质监站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路政局负责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路政局对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信用行为记录】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记录的要求为:
(一)投标行为信用记录。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应实时对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时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评价完成后将该项目投标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记录以报告形式,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随评标报告一同报路政局备案。
(二)履约行为信用记录。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结合其日常建设管理情况,质监站结合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按照《评定标准》的内容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的定期检查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按如下原则记录:
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发现后立即录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路政局备案。
对于非严重不良行为,如属于施工企业在管理上的失误,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是在一个项目上首次出现,项目法人可要求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该不良履约行为可不录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非严重不良行为,如果在首次出现的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或在同一个项目上再次出现,发现后立即录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非严重不良行为,各项目法人、质监站按季度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报路政局备案。
对于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必须进行实时记录,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台帐,检查记录上要求有检查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且有整改要求和复查情况记录。
(三)其他行为信用记录。由路政局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施工企业其他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各项目法人、质监站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其他行为,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路政局;各施工企业也可将本企业涉及其他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路政局;路政局根据自身掌握的参与本市公路工程的施工企业存在的其他行为以及上述信息来源,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D级评价的规定】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路政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北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上述行为在定期评价时继续采用。
第十九条【D级评价期满后的评价规则】 直接定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在本市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等级可提高一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的评价规则】 施工企业转制、更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企业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等级。
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施工企业在北京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本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评价工作的时限要求】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路政局组织完成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工作,确定施工企业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上一年度的信用得分和等级,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第二十三条【评价结果公示、公告】 路政局将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和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路政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评价结果应用原则】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施工企业在本市有评价结果的,按照评价结果认定。
(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认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按B级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和质监站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本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 招标人、项目法人和质监站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路政局将不定期对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对招标人、项目法人和质监站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路政局将责令招标人、项目法人和质监站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工作纪律】 路政局、质监站、各招标人、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北京市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等级评分细则(试行)》(京路建发【200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