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建发〔2011〕199号
各道路建设养护从业单位,各公路分局、城养中心:
为确保道路运行安全,按照《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方案》(市治超字〔2011〕10号)和《北京市路政行业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行动方案》(京交路公管发〔2011〕178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1年9月14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道路运行安全,落实北京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方案》(市治超字[2011]10号)及《北京市路政行业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做好我市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所有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运输路用材料,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运输不可解体的构、配件等工程材料超过限载标准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方可起运。
第三条 各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将路用材料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的条文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四条 施工单位须在路用材料供应合同中明确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的条款,并将合同向建设单位备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自动记录的称重设备进行查验,单车车货总重最高不得超过55吨(不同车型的具体标准见附件。对土方、砂石等以方计量的路用材料,须按照容重上限计算重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 各路用材料生产企业须在原材料供应合同中明确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的条款,同时对原材料进厂要进行过磅检验,单车车货总重最高不得超过55吨。各路用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出厂路用材料不超限超载。
第六条 监理单位要将路用材料运输管理和现场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在计量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单车车货总重最高不得超过55吨”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建设单位要主动协同治超部门,加强施工现场路用材料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检查工作;对超限超载路用材料运输车辆,治超部门要确认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料单位,并将确认结果通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路用材料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检查,同时要组织进行施工现场的实测抽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将路用材料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抽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在该项目信用评价中每车次扣1分。
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被治超部门首次认定路用材料超限超载运输,该项目信用评价扣2分;再次出现该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信用评价扣6分,该项目经理不得参加年度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三次出现该问题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该施工企业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为D级。
同一施工企业的不同项目被治超部门累计认定路用材料超限超载运输三次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在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直接扣5分。再次出现该问题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该施工企业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为D级。
第九条 路用材料生产企业进厂原材料运输被治超部门首次认定超限超载运输由该企业所在地公路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再次出现由该企业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出现该问题,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我市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不得使用该企业生产的路用材料。路用材料生产企业出厂的路用材料运输被治超部门首次认定超限超载运输,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再次出现,该项目不得使用该企业生产的路用材料;第三次发现该问题,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我市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不得使用该企业生产的路用材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路用材料,但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每出现一次该项目信用评价扣2分。监理单位在计量工作中违反“单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原则,首次出现由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信用评价扣6分,该项目总监不得参加年度优秀经理工程师的评选;再次出现该问题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该监理企业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为D级。
第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将不定期组织对我市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