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6-15
  5. [成文日期] 2011-05-16
  6. [发文字号] 2011年第〔〕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5-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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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7号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现就相关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的,被拆迁人须填写《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查验。

  二、主管税务机关凭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函》回执、《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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