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保发〔2011〕9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稳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参保人员享有更加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发〔2009〕57号)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
定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每床日184元计算。
一、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58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6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64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0元。
支付标准含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检查治疗。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