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1〕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1年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怀柔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1〕40号)、《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国债专项资金、中央及市补助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款等资金,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协调在稽察工作中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区发展改革委应配备一定数额的稽察工作人员,稽察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
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稽察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区发展改革委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现场稽察与日常监控相结合,建立职能部门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要支持、配合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为稽察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开展稽察工作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措施;
(二)提出项目稽察工作年度计划及专项稽察计划;
(三)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四)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合法性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六)撰写稽察报告,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七)协助市级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稽察工作。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开工条件、施工和工程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竣工验收和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稽察或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抽查性、即时性稽察。
区发展改革委开展稽察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根据需要,区发展改革委可与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工作开展程序:
(一)确定稽察重点,发出稽察通知;
(二)汇总项目单位自查结果;
(三)现场稽察;
(四)通报稽察情况;
(五)督促问题整改;
(六)复查验收;
(七)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稽察报告,上报区政府。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情况;招标投标、监理制及合同制、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建设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概算控制情况;被稽察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接受区发展改革委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从事稽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稽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稽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要跟踪项目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稽察结果抄送区监察局,作为被稽察单位年底绩效考评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财政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涉及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提供或无故拖延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关系本区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要列入年度稽察计划,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怀柔县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怀政发〔20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