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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12-19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规〔201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2-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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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11〕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权限。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及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以外,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除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不予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文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及所附《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第二条、第四条中关于总投资3000万美元的项目划分标准修订为1亿美元。

  二、落实项目核准制。要严格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要求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认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

  三、规范项目管理。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和《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认真审核项目是否履行相应的规划、土地、环保、交通和节能等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程序。国家出台有关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主动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商务、工商、财政、税务、统计、外汇管理及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健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联动机制。

  五、加大项目信息统计和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之前将上一季度已核准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要做好外资形势分析,关注热点和重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加强对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纠正。

  六、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简化项目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依法公开项目核准信息。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规划,引导项目合理布局、高效配套和集群发展。加大服务力度,及时帮助外商协调解决困难,不断优化投资环境。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按照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全面提升本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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