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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建设项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1-11
  5. [成文日期] 2011-12-12
  6.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6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2-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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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1〕6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11月30日第2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石景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和管理,实现重点项目滚动实施、梯次推进,提高项目质量,确保投资收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石景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北京市和区级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石景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对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由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石景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项目进度和建设时序,区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的新开工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本年度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但拟于未来两至三年内开工的项目。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石景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北京市的总体要求,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投资落实和项目推进。

第二章 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机构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相关委办局,以及项目法人单位。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机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通知;

  (三)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工作;

  (四)协调重点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一)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区属有关委、办、局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组织、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推进重点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对难以协调的突出问题,涉及前期手续的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反映,涉及建设施工的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科学倒排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进度,抓紧组织项目论证、设计、招标等工作,落实建设计划;

  (二)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和施工进展情况;

  (三)凡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其法人单位须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开工。因法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开工条件的,其法人单位须承担责任,做出书面检查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区属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经主管区长审定后,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的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及年度计划、社会效益预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等内容,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还应当包括经济效益分析;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已经取得的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的有效文件;

  (四)其他相关的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征求区住建、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意见后,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计划草案。

  原则上,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预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待具备开工条件后正式列入;进入可研阶段的项目,列入区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从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中选取10项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和产业科技类项目,作为“石景山区年度10项重点工程”,实行重点推进,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或者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或北京市批准列入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实施推进情况,每年6月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年内不能开工、不能形成有效投资的项目调出,同时将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中进展较快、年内能够实施的项目补充列入,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在每月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统计局报送上一月度的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定期调度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每月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第二十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者审核手续。严禁未批准、先开工或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按照年度建设进度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调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将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委办局,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对于使用区政府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或者审核前须先报区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区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报区委专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有关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或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上级部门核准。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核准或者备案前须报区政府审定。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核准或者备案前还须报区委专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和北京市核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区政府核准或需经过区政府初审后报上级部门核准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区发展改革委在核准前须经区政府批准,3000万美元以下的区发展改革委在核准前应须经主管区长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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