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发〔2011〕226号
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公路分局、路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对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原《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京路公养发〔2006〕9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公路发[2011]183号),为规范我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省道(含)以上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负责本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公路分局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阻断信息填报工作。
第四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负责、统一审核、准确及时、网络报送”的原则。
第二章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公路交通中断信息和阻塞信息。
交通中断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等措施)的状态。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包括对车辆采取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区段异常地密集或集中,导致后续的车辆低速驾驶、停驶甚至滞留的状态。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一)计划类: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指公路、桥梁、隧道大修及中修工程)、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费站)需要进行超过2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需要进行超过5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的阻断信息。
(二)一般突发类: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5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的阻断信息。
(三)重大突发类:虽未引起长时间交通中断或阻塞,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局部重大突发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以及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并造成本市区域内或跨本市区域公路网内多条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的区域性重大阻断事件。
(四)其他类:上述三类信息为报送的基本内容,报送路况信息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上述三类信息,因车辆自然流量大造成行驶缓慢、拥堵(即车辆排队超过3公里,并且高速公路车辆时速低于20公里、普通公路车辆时速低于15公里)或其它对公路通行有较大影响事件信息,也应报送。
第三章 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计划类与一般突发类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等。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阻断位置、路况类型、发生(发现)时间、预计(实际)恢复时间、管养单位、现场情况、行政区划及影响邻省情况等。其中,阻断位置应是文字描述的具体路段;发生(发现)时间,突发类的阻断信息应填写发现时间,计划类的阻断信息应填写计划开工时间;现场情况描述应尽可能详实,涉及桥梁、隧道的事件应提供桥梁、隧道基本信息。在报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尽可能附带能够反映现场情况的图片。
(二)阻断原因主要包括:计划性的公路以及桥隧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的地质灾害、恶劣天气、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
(三)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抢通方案、疏导方案、绕行方案以及抢通投入情况等。处置措施应尽可能详实,并可附带附件同时上报。
第八条 填报计划类与一般突发类的阻断信息时,信息报送格式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见附件)的要求。
第九条 填报重大突发类阻断信息时,涉及的路段填报单位应每日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并汇总区域阻断公路的总体情况、拥堵情况、灾损情况及抢通保通投入情况的累计与即时统计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上报。
第十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与审核。填报人员通过登陆“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www.chinahighway.gov.cn)填报,并通过电话63176255申请审核。突发类阻断信息因网络通信出现故障不能填报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63176255,传真63011903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及时向路政局报送,并按照时限要求上网补报。
第四章 报送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时限如下:
(一)计划类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在路段封闭或部分封闭前3日内上网填报。
(二)一般突发类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发生在高速公路的,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网填报;发生在国道、省道的,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完成上网填报。
(三)重大突发类阻断事件,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上报,并执行日报告制度,直到事件结束。涉及的相关路段填报单位应在每日9时前向路政局填报相关路段拥堵、灾损及抢通保通投入等总体情况,由路政局每日11时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
第十二条 计划类、一般突发类阻断信息,分两次填报:
第一次应按照时限要求填报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三项内容。
第二次填报须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1小时内填报实际恢复时间,并注明具体恢复情况,如抢通便道、部分恢复通行、全部恢复通行等。
公路阻断事件在某路段内间断式发生或恢复,应按照事件发生次序,逐段逐次填报。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公路无法通行或严重拥堵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审核人员完成向交通运输部审核报送后,应立即向路政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报告,同时上报市交通安全应急办;交通恢复正常后应立即续报。
第五章 基础数据信息管理与变更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中各单位公路基础数据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向路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路政局报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备案、变更。
北京市公路基础数据以路政局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负责人如有调整的,应在变动后2日内书面报路政局,由路政局报交通运输部变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行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责任制度,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高质量、高时效地上报与审核,杜绝少报、漏报、不报的现象。对因报送虚假信息或延误报送时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纳入路政局对各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