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1〕3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办〔2010〕44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本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综治办主任和工商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怀柔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区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工商分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区食品办、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药监分局、区质监局、区烟草专卖局、区城管大队以及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检查、考核、总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情况。工商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综治办和工商分局主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查处范围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以下5种无证无照(或超范围)违法经营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办公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三)建立案源移转制度。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监管或涉及其他单位监管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据移转给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疑难案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情和成员单位职责,分派到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并进行督办。
(四)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联合执法行动由有监管权的主责执法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也可针对某一类重点问题协调相关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专项联合执法。
(五)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对掌握的无证无照案件线索及证据,相关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移转相关执法部门办理,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移转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加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以查处解决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考核制度。对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综治年终考核体系。
五、职责分工
(一)工商分局:建立全区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动态台帐,组织联合执法,加强引导,疏堵结合,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无需取得专项许可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已经取得专项许可未办理营业执照(或增项)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有法定权限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二)区综治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专项行动;制定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组织做好考核工作,并将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纳入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三)区监察局: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或不作为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区政府法制办: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界定单位职责。
(五)区食品办: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组织监管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区流管办:建立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台账;发现和提供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信息;配合做好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七)公安分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公安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保障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取缔工作。
(八)区商务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商务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九)区文化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文化部门许可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区卫生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卫生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一)区质监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质监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二)区安全监管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安全生产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三)药监分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药监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四)区环保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五)区交通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交通运输、机动车修理等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六)国土分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国土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七)区水务局:对应取得依据国家、市政府依法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而未取得的,严格履行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区农业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农机修理专项审批和特种种植、养殖行业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十九)区园林绿化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特种种植、养殖行业专项审批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二十)区烟草专卖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协助配合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二十一)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流动经营商贩。
(二十二)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三)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建立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台帐;对发现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重大疑难案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合执法部门对辖区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加强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义务举报监督员队伍建设。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与本单位职责相对应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动态台帐,已经作出处理的要及时销帐。
因政策或法律法规修改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或取消行政许可,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进行相应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涉及面较广的一项复杂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进行综合治理。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综合治理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职能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的同时,加强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监管合力。对以行政许可或其他方式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行政许可或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无须取得行政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行政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为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公众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意识,积极争取广大市民对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的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