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1〕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第188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核心区创新发展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8号)、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对企业信用资源进行归集、管理,对企业信用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对企业信用交易进行服务、监管的一整套机制。本办法主要侧重于以信用评级报告应用推进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须在海淀区经营并纳税,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切入点,逐步覆盖其他企业。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政务信用信息、企业经营信用信息、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信息五类。
企业信用信息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统筹征集,并逐步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之间信息交换共享。
第七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相关资质等基本身份信息。
第八条 企业政务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所掌握的在服务企业和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经营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自主报送或委托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经营活动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金融信用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企业信贷等金融活动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信息是指由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结合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设立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扶持资金,支持信用产品推广应用。该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在政府工作中率先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在政府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环节使用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环节中优先考虑使用信用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购买信用评级服务并使用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评级服务费用40%-60%的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向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区金融办另行制定并落实。
第五章 信用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择优推荐信用中介机构向企业提供信用评级等专业化信用服务,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基本描述以及对其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评价。信用评级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违约记录、主导产品、行业分析、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相应的综合判断和分析。
信用评级报告作为企业申请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评级服务费用资金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参照国际惯例分为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每一个信用等级(除AAA级外)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书,自受理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企业对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异议,可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信用中介机构提出复评要求,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信用评级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实施办法和评级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由企业许可并委托信用中介机构报海淀园管委会统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金的企业应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接受资金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海淀园管委会有权收回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具有上述行为的企业,海淀园管委会将把该企业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直接降至BB级以下,并进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提示或警示。
对于具有上述行为的信用中介机构,海淀园管委会将于至少一年内不再认可和接受其出具的所有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对于具有上述行为的合作银行,海淀园管委会和区金融办将于至少一年内不再认可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信用贷款产品。
第二十六条 开展企业信用年检,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