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10-09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1〕39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0-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1〕394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减轻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的就医负担,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决定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和老年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无业人员,可申请享受资助:

  (一)重病患者;

  (二)重残人员;

  (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要求。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有关规定,已享受当年重残人参保补助的特困人员,或已自行缴纳当年参保、参合费用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当年的资助参保、参合待遇。

  二、资助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标准为:城镇无业居民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年600元;重残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30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标准和补偿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5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0〕21号)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标准为: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三、资助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材料

  凡申请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特困人员,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⑵重病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⑶重残人员需提供本人残疾证复印件;

  2.申请时间

  ⑴申请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特困人员,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

  ⑵申请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特困人员,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

  (二)审核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资助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保、参合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或《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与其它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及资助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审批表》或《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情况通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集中完成参保、参合工作。

  四、资助资金

  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从各区县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认定、信息汇总、材料报送及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助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资助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做好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管理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