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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2-01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1〕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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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1〕2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现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标牌的设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的设置责任。永久性标牌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统筹考虑美观、预留等事项。永久性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监理单位在签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当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三、永久性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要求。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字体应采用宋体。永久性标牌宽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永久性标牌材质宜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四、永久性标牌的设置地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永久性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0.5米,且不大于2米。

  五、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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