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7-01
  5. [成文日期] 2011-05-19
  6. [发文字号] 房政发〔2011〕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5-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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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发〔2011〕1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六届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区政府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3件。经过依法清理,保留68件,废止9件,修改6件。

  二、对修改后继续有效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将在《政府决策》期刊上重新发布,同时通过房山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三、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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