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11〕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2011年第24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价格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原则和方式,建立价格管理协调机制
依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政府制定”等相关规定,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
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配售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加强政府调控为手段,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对稳定;以成本价格为参考,保持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差价合理。
区政府建立本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按照部门联动、适时会商、集体审议的管理模式,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监管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监管工作,认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价格及拆迁成本价格;规划分局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合规性确认;国土分局负责对征地价格提出指导意见;区财政局负责成本审核资金保障。
二、规范价格核定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按要求提交书面定价申请及有关材料。区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价格成本进行评审,作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参考,评审费用由区财政拨付。区发展改革委在综合权衡核定的成本价格、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本区同一区域内商品房价格和配售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基础上,提出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初步建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批准。
开发企业应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基准价格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三、落实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确保计入价格的费用依法合规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价格管理规范有序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