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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2-01
  5. [成文日期] 2011-11-01
  6. [发文字号] 京知局〔2011〕2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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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11〕249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处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专利行为和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应根据本规定明确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第四条 违法行为等级分三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级中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级中从重处罚:

  (一)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者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

第二章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 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条 假冒专利行为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不满5万元的;

  (二)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以及在媒体上宣传专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行为。

  对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公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因假冒专利行为被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后,2年内再次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二)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三)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后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以及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宣传专利产品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不满10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行为。

  对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满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满5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10起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

  对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对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处罚的依据是《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 对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认定依据是《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十四条 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初次发生,且没有对展会秩序造成影响的,为情节较轻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

  对情节较轻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的,并且在展会期间没有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为情节较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

  对情节较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拒不改正的,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为情节严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

  对情节严重的展会期间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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