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1〕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全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以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或逐级下发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形式,明确每年的工作重点,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奖惩。
第四条 编制区、镇乡财政年度经费预算时,要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提倡村级增加投入,保证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人员的调动,及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确保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宣传员队伍的健全稳定,职责分工明确,做到机构、人员、职责、报酬四落实。
第六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控制计划生育群访、集体访和越级访;杜绝瞒、漏报违反政策生育的现象,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真实可靠。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与服务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以房管人”的原则,以计划生育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出租房屋户、用工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在怀注册的合资、独资、个人投资企业中的育龄人群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企业共同负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与所在镇乡、街道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生育政策与技术服务
第九条 居住在本辖区的所有育龄人群均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生育。
第十条 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第十一条 各镇乡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应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按计划逐级下发,由村(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到育龄群众。区人口计生委应对药具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孕、环情检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治)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镇乡三级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免费技术服务范围、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免费项目结算及收费标准。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开展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女病普查普治、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女职工除享受《条例》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发给50%,具体发放渠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在区人力社保局档案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的,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农村居民、占地转非、无业散居的非农户,由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辖区内的农业、非农业人员,由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发给。
第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含)的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由区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领取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独生子女父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指定医院出具的子女伤残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
(三)户口本;
(四)结婚证。
以上材料经逐级审核后,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当事人,应具有本区户口。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或辖区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期间内应当兑现的奖励费(包括每月10元的奖励,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进行统计、核实并按规定兑现。奖励费用可由各有关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半年或季度发放,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二十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成专人负责各村(居)委员会奖励费名单、金额核实工作,按时将兑现表报主管镇乡长(主管主任)、镇乡长(主任)审批,并交财政部门核实后,划拨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账户,定期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发放到每个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一条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各单位奖励费发放情况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口计生委要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全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进行统计、调查,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人口计生委落实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工作。
区民政局要协助做好因节育手术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做好对依法收养子女、捡拾弃婴家庭的登记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区农委在拟订和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时,要有利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区人力社保局在执行劳动用工、劳动保险、职工福利等项政策时,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精神文明各项考核中,作为“一票否决”的指标。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实行离任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违反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在给予农村福利待遇时应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人口失控的地区和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借计划生育之名乱罚款、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对违反再生育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行政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怀政发〔20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