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养发[2011]18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整建制农转居人员(以下统称转工转居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经研究,现就转工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转工转居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并实行两种办法比较时,其中,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为874.4元/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仍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的规定。
二、转工转居人员如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目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间出现差额的,不足部分从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足。
三、按本通知计算并补足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继续作为按21号文件规定的两种办法比较的原办法,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比较,并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