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7-01
  5. [成文日期] 2011-06-20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养发〔2011〕17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6-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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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11﹞17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合理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201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第183号令)规定,2011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手续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52464元/年(4372元/月)作为计算基数。

  二、2011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为其重新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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