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5〕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同时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
为满足人民群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服务新需求,本市对《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配置指标》)进行了全面修订,现针对指标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聚焦人民群众关心问题,推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高水平配置、高质量发展。要坚持集约节约、系统集成,分类施策、刚弹结合,定期评估、动态维护,加强对设施标准和空间布局的规划统筹,合理控制用地和建筑规模,强化用地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鼓励分时共享,兼顾各方需求,不断提升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空间供给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要求
(一)分级配置
按街道、社区、项目三个层级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街道级设施对应服务街道办事处辖区,社区级设施对应服务1000户—3000户居住项目,项目级设施对应服务1000户以下居住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明确街道级和社区级设施类型、等级、规模总量和布局引导。在居住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编制中明确项目级(含需要随居住项目同步实施的社区级、街道级)设施的类型、规模和详细布局。
(二)合理布局
街道级、社区级设施应尽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街道级设施应尽量不跨越街道辖区,若干社区共用相关设施的,要兼顾资源情况和实施条件均衡布局。坚持集约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建设5分钟、10分钟、15分钟社区生活圈有关要求,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合理布局项目级、社区级、街道级设施,方便居民按需使用。鼓励空间集约复合利用,空间规划功能可兼容的设施,可统筹使用配置指标建设综合性服务设施,采用大开间设计布局,为功能优化和复合利用预留条件,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灵活性、综合性、集约性。
(三)结合实际增减配置
编制居住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拟建项目规划人口数量,按照《配置指标》配置各层级设施。项目级设施原则上应配尽配。街道级、社区级设施可结合周边设施规划建设时序及建成情况,就相关指标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增配或减配申请。周边有更高层级同类设施,满足拟建项目服务半径和服务规模要求的,可减少或取消本应配置的同类设施;周边欠缺同类设施的,应提高层级配置相应设施。设施配置指标经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同意后纳入项目规划条件或相关文件。保障性住房可结合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对相关配置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四)提前明确配置要求
原则上项目级设施由居住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街道级、社区级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其中商业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并办理产权,非营利性设施按划拨方式供地、建成后应无偿移交接收单位,具体要求以居住项目供地文件为准。居住项目供地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确定各类设施接收单位(项目级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和社区级及街道级综合服务设施由街道统一接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设施建设需求(有特殊装修需求、需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的,应参照政府投资同类项目建设标准提出),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招拍挂条件等前期供地文件中明确相关设施规划建设指标、土地供应方式和移交接收条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时,与建设单位约定严格执行前期供地文件确定的配置要求。
(五)落实审查审批工作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按前期供地和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内容,明确相关设施的名称、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位置及一体化建设方案等规划设计内容(不含内部装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相关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内部装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收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按前期供地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签订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议(含特殊内部装修要求)。
(六)严格建设验收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原则进行审批和验收,其中社区综合服务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完成建设,其他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核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做好移交接收登记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备案时应具备直接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备案后一个月内移交,接收单位应主动接收,并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已经签订的建设协议对设施内部装修有特殊约定的,按建设协议执行)。各区政府要建立对接机制,规范协议文本,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接收工作。因特殊原因接收单位不能及时接收的,由各区政府指定的单位先行代为接收。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后,接收单位可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移交接收协议等材料,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承担相关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义务。转让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经区级主管部门批准,且不得改变规划使用性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管理职能
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各区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并落实监管责任;要及时统计和掌握本区居住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整体情况,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统筹核算、综合考虑,组织好街道级、社区级设施投资、建设、接收和使用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项目投资、建设时序、验收交用、权属登记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邮政、残联等部门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验收标准,明确接收方式,配合做好相关设施建设、验收、接收使用和日常运营监管。
(二)鼓励空间复合利用
在高大乔木树冠覆盖范围内建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含充电设施)和垃圾分类收集等小型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地上建设配电室以及将底层架空空间作为居民活动空间、快递存放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使用的,相关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在高大乔木树冠覆盖范围内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等小型市政设施,停放机动车,建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和乒乓球、健身器材等小型体育健身设施,以及结合绿化设置的水面、人行步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等,总面积不超过绿地总面积30%的,可纳入绿地率核算。居住项目周边学校运动场、体育馆在放学及节假日期间提供周边居民使用,可相应折减居住项目应配置的运动场地用地面积。
(三)建立评估修订制度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要结合规划实施体检对《配置指标》组织定期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配置指标》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新出台政策或本市发展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个别配置指标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用地及建筑面积、管理人员及服务对象数量、运营情况、存在问题、拟修订内容及上位依据等进行全面论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统筹研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配置指标》进行局部修订并印发执行。
(四)明确工作衔接要求
本市新建城镇居住项目(不含历史文化街区)适用本《配置指标》。已建成城镇居住项目拆除重建、新建楼房的村民集中住宅项目及其他类型居住项目可参照执行。在本《配置指标》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条件或相关文件的居住项目中,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照原《配置指标》执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照本《配置指标》执行,如本《配置指标》实施后2年内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按照本《配置指标》执行。历史上已按当时配置指标建成的居住项目,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需调整改造的,可参照本《配置指标》,结合居民实际需求及项目自身建设条件确定建设标准,按城市更新有关政策兼容使用、改造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