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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国防工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7〕9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87-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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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1987〕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本市各行业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对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繁荣市场、扩大出口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引进工作发展很快,进口设备审查不严,曾发生了一些盲目引进的现象。因此,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的通知,做好以下工作:

  一、北京市机械设备进口审查办公罩(设在市经委,简称市设备审查办)是本市统一归口的设备进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进口设备的审批和转报工作。为加强这方面工作应该充实设备审查办的力量,各机电设备生产管理部门(有关局、总公司)要选派人员,参加设备审查办的工作。

  二、凡引进技术随附的设备及单机进口(包括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什么进口渠道或方式,均须经过市设备审查办审查,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及单机经市设备审查办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经委审批,23种大型精密仪器的进口审查,应商市科委办理。

  三、北京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要切实搞好招标业务,遵循“服务、效率、公正、权威”的原则,加强以下工作:

  1、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用户的信任。接受委托招标后应按期完成,并将情况告项目审批机构。

  2、尽快充实业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建立技术专家评审网,增强招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为逐步向企业化管理创造条件。

  按照国家的规定,要争取今年有一半引进项目进行招标,以后逐年增加。

  四、为确保进口设备审查和国内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理顺工作程序。引进项目批准立项后,应立即把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包括引进设备的初步方案或清单)抄送市设备审查办(需招标项目,由市设备审查办转招标公司)。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引进单位应及时将设备选型资料及论证方案、设备清单抄送市设备审查办(或招标公司),以保证设备审查、招标工作和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设备审查意见或招标结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定用汇额的依据。

  使用地方(或留成)外汇进口单机,设备审查或招标的结果作为市计委核定用汇额的依据。

  五、有关技术改造减免关税优惠政策,待海关总署具体规定下达后另行布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机械委、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关键生产设备,对推动我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起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进口了许多国内能够生产制造的一般加工设备,过多地进口了耐用消费品以及某些“热门”产品的生产线,给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造成一定的困难,也不利于我国机电工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今后凡是国内能够制造供应,质量与国外产品相当或接近的机电产品,应立足国内,严格控制进口。同时要组织机械、电子、军工等机电产品制造部门,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大力发展进口替代产品,以逐步减少机电产品进口。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远方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抓好。关于加强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请国家经委牵头,尽快商有关部门制订、发布。

国务院    

1987年6月6日  


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各地区、各部门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关键生产设备,取得了很大成绩。在较短时间里,相当多的企业和行业改变了技术落后的面貌,一部分产品接近或达到了国际上七、八十年代的技术水平。这对于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中央部门的宏观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审查机构不健全,制度、办法也不够完善,在一段时间里,出现了一些重复引进、盲目进口的现象,导致近几年机电产品进口增长过猛,总规模偏大。据海关总署统计,1983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总额为46亿美元,1984年增加到825000万美元,1985年增加到1795000万美元,两年之内几乎翻了两番,大大高于同期全国进口商品总额的增长速度。1986年,进一步增加到1863000万美元,占当年全国商品进口总额的43.4%,如果包括供组装出口产品的来料来件进口72000万美元,总额达1935000万美元。在目前外汇紧张的情况下,这么大的进口规模是难以为继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严格控制机电设备进口的指示精神,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机械委、经贸部、海关总署于今年4月9日至14日联合召开了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会议,认真分析了压缩机电设备进口的潜力,提出今、明两年压缩30亿美元进口的目标(今年10亿美元,明年20亿美元),今年计划已经对中央外汇进口的设备做了重点压缩,比1986年减少进口125000万美元,明年的压缩重点主要是地方和部门自有外汇进口和利用外资项目中国内能够生产的设备。同时研究了加强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的意见和当前需采取的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扩大控制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范围,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并充实、完善有关规定。

  (一)压缩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进口数量和用汇额。对汽车、彩电、电冰箱等20种产品继续实行集中报批、控制指标、限量进口,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的办法。1986年,实际批准用汇额已有大幅度降低,今年更要严格控制进口数量和用汇水平,计划批准用汇额比去年减少12%,力争实际批准数更低一些。

  (二)继续补充公布一批控制进口或暂停进口的目录。根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内开发、攻关的成果,拟将电梯、农用飞机、彩色洗扩印设备等60多种产品,列为“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原则上不得进口。如因特殊需要进口的,应经过招标,如不经过招标自行进口,要加征高额进口调节税。对于已经重复引进和生产能力过大的印刷电路板、金属项链等10多种生产装配线,列为“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立即停止进口。

  (三)加强引进项目的行业管理,防止重复引进、多头对外。

  经广泛征求生产、使用部门意见,拟将碟片式分离机、电子琴等10多种“热门”引进项目,列为“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行业归口部门要在目录正式公布后一个季度内召开不同形式的行业专业会议,根据行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择优选定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制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今后,凡属于“统一归口、联合对外”项目,必须先办理“统一归口”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审批后,才能采取各种联合方式对外谈判。违反规定进口设备,如需征收进口调节税的,违章代理进口的外贸或工贸公司也应负经济责任,要承担40%的调节税额,情节严重的,要暂停其经营权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切实控制引进项目中机电设备的进口,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一)引进项目的设计,原则上应由国内机构承担,确需委托国外设计或咨询的,也要争取合作设计,以保证尽可能多地采用国产设备。

  (二)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不论限额上下,都要经过招标或审查,其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定用汇额的依据。

  (三)逐年选定一批限额以上项目,由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其他限额以上项目也要认真搞好设备分交、审查工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后,逐步制定各行各业新上项目必须留在国内制造的设备的合理比例。

  (四)限额以下项目主要靠各地区、各部门把关,从立项开始就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以控制,不得将限额以上项目分割为若干限额以下项目,违者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要把今年尚未进行设备审批和新批立项的限额以下项目选出一半左右组织全国招标,明年要全面推开;对实行审批的项目,要会同当地机电制造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经常提供国内可以供货的机电产品信息。

  (五)利用外资和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目,也须严格控制重复引进,不进口国内可以生产供应的机电设备。采用国际招标购买设备的国外贷款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改进办法,促进国内设备多中标。

  三、加强对单机进口的管理。

  进口单机的限额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机械设备单台价值5万美元,批量50万美元;仪器仪表单台价值2万美元,批量20万美元)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进口单机超过限额的,须报国家经委审查办公室会同产品归口部门审批后才能进口。如果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不需再报国家经委审批,确属无人中标仍需进口的,可由招标公司出具证明,外贸、银行、海关据此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限额以下的单机,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审查工作,控制进口。不得将批量进口的限额以上单机化整为零、或将单机进口转为限额以下技术引进项目,自行批准进口。

  用中央机电仪外汇进口的单机,不论限额上下,仍按现行规定由国家物资局负责审查。23种大型精密仪器的进口,由国家科委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四、改进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办法。

  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进口税的政策,对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执行中发现,有些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机电设备也减免税了,甚至国内能够制造的设备,不仅进口了,还享受了减免税优惠。因此必须重申原来的规定,并作适当补充:

  (一)执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办法,必须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结合起来。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和国家控制进口的设备,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已将认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税的权力委托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经委(计经委)和项目主管海关共同把关。要重申这一规定,不得再把这个权力扩散或层层下放,已经扩散或下放的必须立即收回。

  (三)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必须是国内暂时不能制造供应的设备,各部门、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的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今后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税的,除需持有上述技术改造项目认定证明外,必须同时持有各地区、各部门进口设备审查机构的审批文件,或有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招标公司同意进口的证明。今年要力争有一半的减免税项目实行招标,明年要全部实行招标。

  五、加强、充实招标机构,促进招标工作尽快全面推开。

  对需要进口的设备进行公开招标,不影响地方和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权。招标面向全国,使用户和生产企业直接见面,可以有效地把国内能够制造供应的设备留在国内供应;招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户可以择优选购,保证质量和交货期;招标通过竞争,还可以促进国内机电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进步。因此,采用公开招标并由专家评审的办法比单纯的行政审批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这是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也是压缩进口的重要措施。目前已经成立了上海、北京、天津等8个中心城市的招标公司,由于工作开展不久,经验不足,需要加以支持和扶植。

  (一)明确招标公司是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业务上由国家经委领导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归口管理,主要是为邻近省市服务,接受委托,面向全国招标。

  (二)招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局级干部担任。所在的中心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任务量核定人员编制,尽快调配充实。在委派、任命招标公司领导干部时,要事先与国家经委协商。

  (三)支持解决招标公司的经费。拟从招标项目中(主要是申请进口的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少量合理的手续费,以解决正常开支。在目前经费困难时期,请当地财政酌情核拨事业费。实现企业化管理后,3年内免缴所得税。

  (四)为使招标公司真正做到“服务、效率、公正、权威”,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招标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在招标工作中要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评标,逐步建立和发展专家评审委员会;招标公司可以成立由邻近省市代表参加的常设“协调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招标结果进行协调并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仲裁。

  (五)目前招标还不能全部代替审查工作,只能采取招标同审查并存、逐步过渡的办法。因此,还要继续健全各级审查机构,理顺关系,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进口设备不能多头办理审批。在中央由国家经委会同机械委、电子部等有关部门审查。在地方由各省(区、市)经委(计经委)牵头,会同机械、电子厅(局)及有关方面,把本地区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全面抓起来;过去分散管理的,应进行调整;审批权已下放的,要立即收回。

  六、尽快提高机电工业水平,大力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在实行压缩和控制机电设备进口的各项措施后,机电工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先进技术装备、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担子更重了。如果机电工业不能加快自身的技术进步,提高竞争能力,努力生产供应质量好、性能高、价格合理的产品,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进口仍然是难以挡住的。这几年机电工业引进很多先进技术,要组织力量加快消化吸收。有关部门要从政策上,从资金、外汇上给以支持。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扭转机电设备进口贸易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当前,一些国内确实能够制造的机电设备,有的单位仍不顾中央三令五申,继续进口,很大程度上在于外方对我方人员的种种引诱,有的借进口设备出国,个人得好处,甚至受贿,这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对此必须严肃查处,每年要处理一批,在报上公布。”国务院已责成国家经委暂时负责查处此类事件。国家经委正在拟定办法,待与有关部门商量定稿后,再报批试行。

  八、加强机电设备进口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只有情况明,宏观控制措施才有针对性。要建立和加强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分部门、分地区的统计工作,为实行机电设备进口总额指标的宏观控制创造条件。要经常进行统计分析,及时通报机电设备制造供应和进口方面的信息。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九、对于进口机电设备的若干减免税优惠政策,要逐步研究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对进口的机电产品,先按税法规定征税,然后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经过审查批准后,给予退税。采取这种办法,可减少漏洞,有利于民族工业发展,也不妨碍对那些必须进口的商品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此事由海关总署进行研究,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国家机械委    

经贸部    

海关总署    

1987年5月26日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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