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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7-31
  5. [成文日期] 2012-07-31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2〕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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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是针对近年国际、国内地质和气象等大灾、巨灾事件频发,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迫切需要;是积极应对北京位于地震带及地下水位下降造成灾害发生系数增加等实际问题的必要措施;是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建设安全和谐社区,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切实解决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构建处置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创建与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的、高标准的综合防灾减灾社区,以满足本市及时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促进应急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程度减少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本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有序运行和首都安全稳定。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队伍建设、预案制度、物质装备、宣传教育等各项能力建设,推进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不断发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分类管理,重点加大对经济欠发达、灾害易发及多发地区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主要目标

  经过努力,确保“十二五”及其后一段时期内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一)全市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预案编制率达到100%。

  (二)统筹现有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防空警报、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实现社区预警信息系统与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有效对接。在各区县试点安装社区综合防灾减灾预警及通讯传播系统,并逐步推广应用;50%以上的社区达到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认证标准,社区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预警预报及时。

  (三)每个社区配备1名以上从事防灾减灾及救灾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明确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信息,使灾害及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能力大幅度提高。

  (四)每个社区每年至少开展4次以上的社区居民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社区居民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辖区内学校定期开展相关工作。

  (五)每个社区每年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使辖区居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应对自如;辖区内学校每年要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六)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设施、装备基本具备,每个社区设置2至3处防灾减灾电子地图公示栏,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满足应急避险需要。

  (七)社区自治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区组织共同参与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完善,保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避险救援、临时安置等行动。

  (八)结合“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平安社区”、“安全社区”、“城市气象安全社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等社区建设工作,在全市建成1000个以上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北京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其中农村社区不少于300个;在此基础上,实现50个以上的街道(乡镇)创建“北京市综合减灾示范街乡”、2至3个以上区县创建“北京市综合减灾示范区县”。

  三、主要任务

  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实行区县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民政及各相关部门职责,指导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完成以下任务:

  (一)建立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本市各社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领导协调小组召集人和成员职责,并根据工作分工扎实开展日常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在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二)编制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城市、农村社区的区域空间差异、易发灾害种类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在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现有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的基础上,向基层社区拓展,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全覆盖。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因地制宜,明确基层社区应急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应急处置、避灾安置、生活救助、信息传递等工作,细化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程序,实现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各项工作与《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缝衔接,确保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社区灾害隐患排查评估和治理。各社区要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设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等存在的灾害隐患,在本区县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社区可能存在的灾害风险做出科学、系统的评估,及时落实相关预防治理措施。社区要制止违章建筑,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在灾害隐患未消除前,编制社区灾害隐患分布图,并告知社区居民和单位。要掌握社区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和伤残人员等群体的情况,为有效保护和转移安置社区居民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加强社区综合防灾减灾队伍建设。整合民政、公安、气象、地震、水务等部门在基层社区的防灾减灾工作职责,依托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设以社区工作人员、灾害信息员、安保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支持和鼓励社区内的公务员、医生、教师、学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民兵等人员成立形式多样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服务工作。同时,注重协调、吸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物业公司)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做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五)加强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监测和信息报告。建立健全社区灾害日常监测预警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和灾害信息员要及时报告灾害隐患和相关灾害信息。建立完善社区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社区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相互补充、支持,做好与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各方面的技术衔接,及时准确地向社区居民发布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六)开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培训和应急演练。社区应结合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民政、卫生、消防和红十字会等资源,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部门和社会组织)安排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避灾自救技能培训,传授逃生技巧、医疗救护知识等。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志愿者队伍以及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及应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七)加强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本市城乡各社区,充分考虑城市、农村区域空间差异因素,通过确认、改建、新建等方式,将社区内的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设定为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DB11-794-2011)等专业标准、设计规范和安全指标要求,具备供水、供电、公厕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要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标明救助、安置和医疗等功能分区,在避难场所、关键路口等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引导社区居民能够在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到达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八)做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配备和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各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救援工具;应急广播、喇叭、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手电筒、应急灯等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具体储备规模和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救灾储备物资标准等研究制定。倡导社区居民家庭针对社区易发生灾害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配备逃生绳、收音机、手电筒、哨子、灭火器和常用药品等减灾器材和救生防护用品。

  (九)强化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面向大众的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社区要开展经常性的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社区现有图书馆、文化站、学校、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设置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专栏、张贴有关宣传教育材料。在每年“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期间,社区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市及区(县)尽快建立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强化民政灾害救助、防灾减灾工作职能,健全、充实区(县)、街道(乡镇)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保证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的落实。要健全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将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作为履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安监、广电、民防、地震、气象、消防、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尽快提升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市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实际,不断促进本市综合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同步发展,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编制部门加强对综合防灾减灾机构设置的研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社区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及人员配备等工作;教育、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商务、文化、卫生、信息化、安监、广电、民防、地震、气象、消防、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二)加大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经费投入。本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区县、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本市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投入机制,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根据民政部门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常住人口、城乡区域特点,结合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客观需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制定相关文件,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预警及通讯传播系统建设、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完善与规范、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配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基层灾害信息员的职业资质培训鉴定及应急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重点加大对财政相对困难区县的支持力度。

  (三)科学规划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区县、乡镇政府要组织编制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纳入本地城乡基本服务体系,纳入创新社会管理和城乡社区建设内容。要突出抓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建设,按照“全面覆盖、安全便捷、整合资源、强化功能”的要求,统筹规划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救灾装备停放地、社区救灾物资储备点。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要配套建设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设施。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意识,充分履职,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专项业务指导;密切配合,以整合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资源、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为首要任务,在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及应对、后期处置等环节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与社区居民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备标准体系,保证和提高建筑物等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强化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要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物资、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志愿者等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及应急志愿者的管理体系。

  (六)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考评。各区县要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县政府每年重点工作的考核体系。积极争取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创新社会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社区等考评范围,严格考核督查。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中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立足于增强社区居民乃至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和《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附后),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通力合作、落实责任,多措并举,逐步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具体的相关配套措施。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附件

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队伍建设、预案制度、物质装备、宣传教育等各项能力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社区居民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提高各区(县)和街道(乡镇)所属社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工作效率,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加强本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有序运行和首都安全稳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示精神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结合国家减灾委《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11〕3号)和民政部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本市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总体要求 立足当前,着眼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构建处置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创建与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高标准的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满足本市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基本服务体系,量力而行,统筹发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政府议事日程,加大资金投入,为推动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应急救助与生活保障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应急响应与长期准备相结合、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部门配合,整合和调动社区防灾减灾资源的原则;

  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尤其要切实增强高层住宅密集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 有关定义 本标准涉及的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是指通过长期以社区为主体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能有效降低辖区居民及财产遭受突发灾害的威胁,并能随着灾害发生及时做出恰当应变,迅速采取正确应对措施的社区。社区居民是指有固定居所、长期(或定期)居住在辖区内的居民,包括领取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对因城市建设和改造等特殊原因而未及时成立居(村)委会的社区,其所属的街道(乡镇)要做好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此类“临时社区”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 标准使用 本标准是促进首都综合防灾减灾社区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综合防灾减灾社区的工作规范,是衡量有关必备的综合防灾减灾设备和设施建设水平的全市性标准,也是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平安社区”、“安全社区”等社区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政府针对社区特定项目所投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社区要制定政府拨款使用计划,通过预算、决算表、社区募集资金年度审计表、专项投入资金年度审计表的形式,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专款的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对于政府拨款使用情况,社区应当在年初做出工作计划以及预算,年底做出决算,并在社区宣传栏中公示;对于社区单位的捐赠、社会福利基金捐赠、公民个人捐赠等社区募集的资金,同样要设立专门账户,公开使用情况,每会计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基层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领导者明确到位、制度完备、运转有效,确保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各区(县)和街道(乡镇)所属的社区要尽快成立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召集人和成员职责,根据分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长要明确到位,权责明确,具有完备领导者工作制度;小组成员具体包括:社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社区主任、社区民警以及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小组成员各司其职,确保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在上级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尚未到达事发现场之前,由综合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现场的临时指挥,组织小组成员根据具体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各社区要根据本社区特点、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性质,设立各种应急工作执行小组。具体要求是:在执行小组成员配备上,广泛吸收社区居(村)委会成员、辖区企事业单位代表和物业公司(或管理企业)工作人员参加;明确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各项工作负责人,建立完备的执行小组工作制度,实行分工负责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广泛覆盖、高效执行,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治安交通小组。由社区民警和治安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治安员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

  (二)医疗救护小组。由社区卫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开展伤员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宣传信息小组。由社区负责宣传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适时上报,协助上级宣传部门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综合保障小组。由社区居(村)委会、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物业公司(或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场地、办公设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协助疏散人员,安置受灾群众,引导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五)其他工作小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需要对辖区内居住的外籍人员等提供相关服务时,可组建外事工作组等。

  第十条 志愿帮扶 积极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由社区根据辖区居民资源和组成的状况,确定老人、儿童、残疾人及长期患病者等人群为具体帮扶对象,并通过结对帮扶的形式由志愿者组成帮扶小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事先制定的疏散路径,及时将帮扶对象从事发现场撤离到避难场所或安全的临时安置位置。

  (一)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基本要求是广泛参与,职责明确,制定志愿者组织工作制度,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等。

  (二)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应吸收一切能够自愿、义务、无偿地参与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社区人员,有明确的分工、明确的自身定位、明确的志愿者身份,能够充分调动志愿者的服务积极性。志愿者也可以成立服务组织,制定完备的志愿者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 在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中,社区要积极开展有关综合防灾减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应对及时,有备无患。

  第十二条 风险处置 社区灾害风险排查及评估是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基础,社区应当定期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变化及自查报告、专家评估报告,及时召开社区联席会议制定方案并组织落实。

  (一)社区灾害风险评估。具体包括季节性评估、应急性评估和日常性评估,社区应当借助于本市有关灾害风险评估系统,在本区县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社区可能存在的灾害风险做出科学、系统的评估。

  (二)社区灾害风险排查。社区灾害隐患排查规则包括:组织机构到位、排查事项完备、排查记录详尽。即有专门的灾害隐患排查、巡视队伍(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参与定期轮岗的社区巡查小组),能与居民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调查问卷、意见箱、便民热线、深入居民家庭等),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和问题、对获得的信息进行及时汇总并制作工作日志。排查事项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社会安全,如社区内地下空间、工地、高空广告牌、空调架、窨井盖等各种建筑设施,道路、广场、幼儿园、中小学、老年人活动室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者、伤残人员等弱势人员基本情况;城市生命线系统如供电、水、气、热等方面的排查等。

  (三)社区灾害风险隐患处置。具体包括自行处置、与专业部门有效联合处置和及时详尽上报信息。即巡查人员可以即时解决、简单细小的灾害隐患当场进行处置;对于排查中发现的专业、复杂的灾害隐患,及时联系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专业部门协同解决;对排查中出现的大范围的、社区无法控制解决的灾害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当社区周边公安交通、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及大型群众集会等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所在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指挥调度,积极参与相关保障和处置工作等。

  第十三条 预案制定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明确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和应急小组责任人、联系方式,设立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社区弱势群体制定先期处置应对救助措施;确定社区灾害信息员,开展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做到灾害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及时准确向社区居民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预案内容 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内容应包括有效的组织保障、科学的预警响应(专业部门发布预警后)、充分的物质保障和合理的专业分工。具体涵盖明确的领导机构、协调的指挥系统、通畅的信息联络、全员的社会力量参与;灾害预警的科学分类、启动标准的简单明了、预警信息的有效传递、规范合理的经费预算与审批、统一有效的物资储备与调配、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与保障;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持、网络通信、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各专业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预案评估 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评估具体包括自我评估与修正、专家评估与网络交流。社区制定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应当坚持每季度、每年度分别进行自我评估。社区根据自我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对策,修正预案。社区应当加强与各领域专家的联系,从不同专业角度对自评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进行评估,记录修改建议和意见,充实到本社区预案中。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加强与国内外社区的交流,探讨现代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的更新与完善。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 社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民政、卫生、民防、地震、消防和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的资源,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专业救助队伍的作用,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演练具体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内容。要及时分析总结演练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提升社区的应对能力。

  (一)每年在“国际减灾日”、国家“防灾减灾日”,积极开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演练等活动。

  (二)社区应将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的制定与实际演练紧密结合,在演练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涉险人员安全;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现场及周围相关人员疏散;组织现场急救和医疗救援等演练活动。

  第十七条 宣传培训 要通过定期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灵活多样地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综合防灾减灾培训,使其掌握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基本方法与技能,包括在不同场合(家里、室外、学校等)发生不同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洪水等气象灾害、火灾等)后的逃生自救、互帮互救等基本技能。适时开展社区间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经验交流。

  (一)社区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及可能面临的灾害风险,有侧重点地进行交通安全、医疗救生救护、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环境安全与防雷安全等综合防灾减灾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图书馆、学校、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等),设置综合防灾减灾知识专栏、制作张贴国家和本市有关综合防灾减灾政策、措施等各种宣传材料。

  (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短信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途径,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的覆盖面。

  (四)开展日常性的居民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印制符合本社区特点的、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各类综合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材料,分发到每户家庭,做到家喻户晓。

  (五)认真组织社区内每个家庭,结合本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实际,制定家庭灾害风险应对计划,掌握必要的居家安全应对措施、程序及必要的自救技巧等。社区居民积极响应,努力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六)定期组织社区管理人员参加综合防灾减灾培训,同时采取知识竞赛、趣味问答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进行综合防灾减灾培训。

第四章 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避险措施 社区应当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学校、体育场馆、公园及广场等资源,规划和设定转移安置场所、疏散转移路线。要在明显位置设立方向指示牌、绘制社区综合避难图,明确灾害风险隐患点(带)、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弱势人群临时安置避险位置、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同时,配备必要的综合防灾减灾设备。

  第十九条 安置场所 主要指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过渡性避险安置场所)。针对社区内平房区域、楼房区域、平房与楼房混建区域和农村区域等房屋建筑种类不同、空间区域面积不同等现有条件,社区尽最大可能地设置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设计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DB11-794-2011)等)并能够确保安全的应急疏散避险场所。要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辟残疾人轮椅专用通道;配备男女专用房间(帐篷)、应急食品、水、电、通信、卫生间等生活基本设施;要配备心理咨询室,灾害发生时由志愿者或心理医生及时疏导受灾人员的心理问题,稳定受灾人群的情绪。

  设置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参照的基本标准为:

  室内安置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室外安置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有效面积=总面积-道路面积-不宜人员活动安置面积-其它不可利用面积。

  社区的室内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包括:学校教室、体育馆、影剧院、人防设施等公共室内空间;民政系统的区县级和街道(乡镇)级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区县级的救助站、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

  社区的室外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包括: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室外空间。

  第二十条 疏散转移 社区内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关键路口、危险源等处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记;社区应当在辖区居民住房附近,利用标牌明确指示疏散转移方向和疏散路线,保证居民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及时地到达应急疏散避险场所。

  第二十一条 资源共享 要建立社区之间的联动机制,详细掌握周边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设置情况,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本社区不能满足疏散人口安置时及时安排使用,切实做到合理调度,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避险示警 公布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的绘制依托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基础底图(包括矢量图、矢量影像图等)以及平台已有相关数据和标注。各社区负责基本情况和数据的填报,各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社区有关数据、标志点的录入和绘制工作,最终形成全市的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应当标明比例尺。社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开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便于居民查看,达到提示公众的目的。以上相关数据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统计并逐级上报到区县民政局统一汇总,由市民政局及时更改升级,保证各项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 标注制作 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包括过渡性避险安置场所的区域标点、应急疏散路线的绘制、社区风险源的标注、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位置标注和社区基础数据的录入。

  (一)政府机构等办公地的区域标注。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中要对辖区内市、区(县)、街道(乡镇)政府、承担灾害救助职责的市、区(县)民政局和承担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任务职责的各专业部门以及居(村)委会办公地点进行标注,同时,标注辖区内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等位置。标注地址要详实、具体,不得使用简称,地址应填报具体的门牌号码。

  (二)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区域标注。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是用于政府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灾害发生后需紧急转移安置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适合居住的场所。安置场所要求远离危险源和其它不安全隐患,适于搭建帐篷和临时居住生活。社区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位置。

  (三)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标注。应提供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名称、总面积、有效利用面积。

  (四)疏散避险路线的绘制。疏散避险路线要求绘制从起点到安置场所的全程路线,路线选择要遵循道路安全畅通、快捷高效、合理分散的原则。楼房区线路要求起点具体到每个小区中每栋楼房;平房区路线要求具体到每条巷道。要根据安置场所可安置人口数量合理安排疏散人员。同时,要标注出每个住宅小区的居住人口数量。

  (五)风险源的标注。区(县)、街道(乡镇)应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划分确定风险源。如地质灾害中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易发区、采空区、有居民居住的泄洪区等区域,易发生爆炸、化学毒气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厂矿企业、商业网点等,并标明各种灾害危险强度或等级、灾害易发时间和范围。社区内的风险源现场应当设置醒目标记。

  本市山区县农村社区风险源标注确定的险村、险户以及采空区区域,要提供和标注户数、人口数、危险源(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易发区、采空区等区域)的性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物资储备 社区应当备有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工具(如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工具(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同时,居民家庭应配有针对社区特点的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如逃生绳、收音机、手电筒、哨子、灭火器、常用药品)等。

第五章 评估完善

  第二十五条 档案建立 综合防灾减灾档案包括整个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的各个部分,包含组织管理机制、灾害风险辨别与评估、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灾害隐患排查与处置、基础设施及资金投入、评估与改进系统等内容。

  (一)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档案的具体形式有:政策法规、制度、文件、工作日志、应急预案、活动记录、评估报告等。

  (二)社区灾害记录应进行科学分类,具体是指社区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划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不同灾害类型的基础上,对本社区可能面临的灾害风险进行分类记录,并将灾害发生的原因、种类、频率、造成的损失等细节记录存档。

  (三)整个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日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效果评价、改进措施等内容。应当将防灾减灾活动中产生的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资料详细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认证工作 选择有代表性的社区、重点单位或防灾减灾设备齐全的场所,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并通过基层认证推动本市街道(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认证达标工作的开展。有关认证标准依据市气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效果评估 通过对灾害信息的记录、统计和通报,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对居民的问卷调查,以及对社区居民应急逃生能力的测评等,评价本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效果,针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社区要不断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为将来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提供参考。

  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效果评估可参考的基本条件:

  (一)社区居民(户)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状况满意率大于70%;

  (二)社区近三年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三)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

  (四)经常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

  (五)经常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演练活动。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管理责任的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经验交流 通过社区间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促进本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长期发展。交流应多渠道、多方面,包括: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经验总结;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问题汇总;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沟通交流(经验座谈会、实地考察学习、网络通讯交流);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改进措施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全文结束)


  (2022年11月7日京政发〔2022〕32号对本文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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