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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1992-08-31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5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92-08-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八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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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199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计委等部门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八五”发展计划(1991年-1995年)》,市政府同意这一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8月31日  


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八五”发展计划(1991年—1995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使本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八五”发展计划》。

  一、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本市残疾人事业又有很大发展。市、区(县)、街道、乡(镇)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委会分别建立了残疾人组织,基本形成了残疾人组织网络;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北京市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北京市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特殊教育工作、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残疾人的福利和文化生活以及社会环境有了新的改善。这些,使残疾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本市残疾人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起点较低,仍然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继续给予高度重视。

  二、“八五”计划期间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应与首都地位相适应。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使本市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

  (一)总目标

  “八五”计划期间,本市残疾人工作总的要求是:制定和完善保护残疾人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章;增加残疾人康复、教育、医疗保健和劳动就业人数,基本解决残疾人贫困户的温饱问题;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增加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增强残疾人自强精神和参与能力;建立一批具有首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单位;基本形成劳动就业、康复医疗、特殊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环境等六个方面的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为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达到小康水平打下基础。

  (二)基本指导原则

  为实现总目标,必须贯彻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

  —依法发展和推动残疾人事业;

  —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打好基础;

  —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法;

  —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三、“八五”计划期间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康复

  除继续完成三项库复任务外,还要开展低视力、智力障碍和精神病康复。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5998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2333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279名,同时根据国家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规划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小儿麻痹症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对智力障碍儿童要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抓好学前康复;对成年智力障碍人要进行生活技能康复训练。对精神病康复,主要做好早发现、早治疗和治疗后处于稳定期间的康复和管理工作。建立3-5个具有首都特色的残疾人康复单位。

  主要措施:

  1、各有关部门都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市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都要为残疾人康复服务。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加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市、区两级医院中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确定同仁医院和宣武医院的眼科负责低视力康复工作;有条件的街乡镇要有计划地建立社区康复、智力障碍儿童康复站(点)和精神病人工疗站;充实完善北京市聋儿语训中心(一聋校);建立2一3个聋儿语训部;在巩固现有语训点的基础上,再发展8个语训点,并充分发挥其对家庭语训的指导作用。未建语训点的区县都要建立家庭语训指导站。加强康复队伍建设。加紧培训康复医务人员,对兼职义务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逐步形成一支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康复队伍。

  3、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康复质量。严格手术质量,减少、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手术效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导组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手术单位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加强术盾康复指导和随访工作;促进康复质量的全面提高。

  4、积极预防各类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倡导优生优育,将残疾儿童监测纳入三级医疗保健网。

  5、积极支持和倡导集体、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事业。推行家庭康复,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培训。

  6、由于康复范围的扩大,康复对象中的贫困户多,康复设施少,基础差,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康复工作的资金投入,建设必要的康复设施,增添必要的康复设备,解决贫困户的康复补助等。

  (二)教育

  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普通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使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得到普及,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探索高等特殊教育的模式和途径,使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进入中、高等学校学习。建立4-6个具有北京特色的特殊教育窗口单位。

  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轨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普通中小学必须接收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1993年底以前,各区、县都要有特殊教育学校,凡具备条件、有一定生源的乡、镇都应设立特殊教育班,进一步搞好盲、聋、智力障碍?儿童、少年随普通班就读的实验和推广工作。统计义务教育对象时,必须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并将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少年专项列出。普及义务教育计划中,要明确规定特殊教育任务指标,并制定专项实施办法。督导、检查、验收义务教育工作时,要将特殊教育指标的执行情况作为其中的内容或标准。

  2、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特教学校要有计划地开办职业初中、高中或中专班,有条件的可开办残疾人职业中学,使育生,聋生职业培训入学率分别达到50%和30%以上。劳动部门办的职业培训中心应招收残疾人或开设残疾人班。市和有条件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并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标准。

  3、加强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巩固、提高和发展各种形式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有条件的特教学校和有生源的街道、乡(镇)要开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班;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入园。

  4、发展中、高等教育。对盲、聋学生在普通高中随班就读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试办盲、聋普通高中;力争确定一至二所大专院校作为残疾青年高等教育基地;各级残联可与大专院校合作,开办残疾人业大班和高教辅导班。有关部门应依法做好中、高等院校、技工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和毕业分配的工作。

  5、开展成年残疾人教育。各级残联、福利企业、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4O岁以下有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的扫盲工作,力争在“八五”计划期间,使绝大多数残疾人摘掉文盲帽子;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在聋哑人中推广应用《中国手语》。

  6、加强特教师资培训。办好市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普通师范学校要有步骤地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特殊教育课程;做好在职待教教师的轮训工作。

  7、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残疾人教育经费,要将兴建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培训中心列入基建计划。残疾人教育事业费要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逐步增加;要从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继续按照中央设立特教专项补助费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扶持各区县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三)劳动就业

  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贯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逐步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城乡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

  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统筹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在“八五”期间,劳动、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试点工作,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

  2、为保证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对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一般不能作为富余人员辞退。对于确实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残疾职工,应妥善合理安排。

  3、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残疾人组织、街道和乡镇,要继续巩固和发展福利企业。倡导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

  4、多途径发展盲人按摩事业,巩固现有盲人按摩诊所,开展盲人按摩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按摩技术水平。

  5、在做好成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区(县)残联成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咨询指导、能力评估、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工作。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6、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一时不能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民政、残联等部门应研究制定其生活保障办法。

  (四)文化生活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文化体系的作用,辅之以残疾人专门设施和特殊手段,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他们广泛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办好1994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伤残人运动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2-3个供残疾人活动的窗口单位。

  主要措施:

  1、出版、影视、文学艺术等单位要积极编写、出版一些反映残疾人题材的作品和适合残疾人特殊需要的读物、教材,并纳入计划。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要继续办好聋人手语《一周新闻综述》,《残疾人天地》等专题节目。一些影视作品要尽量增加字幕。市、区(县)要开设有声读物室(站)。

  2、建立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活动中心。市、区(县)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要逐步增设适合残疾人需要的内容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各区(县)和残疾人较多的单位要因地制宜,建立残疾人活动站(室)。

  3、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的基础上,注意选拔和培养有发展前途的残疾人演员、运动员,有条件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业余文艺、体育团队。举办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和第三届残疾人艺术调演。在第九届残疾人奥运会、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伤残人运动会、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等国际国内的各种比赛活动中,争取好成绩。

  (五)生活福利

  “八五”期间,对残疾人困难户的扶持,实行倾斜政策,通过对残疾人扶贫和康复扶贫、制定和推行社会保险等办法,解决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解决残疾人诸多不便问题。研制和开发残疾人辅助用品、特殊用具,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办法,设立生活保险基金,逐步对有困难的残疾人实行社会保险。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没有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和生活有困难残疾人的救济和补助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将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列为扶贫重点,在安排扶贫资金、物质上给予照顾。在采取生产、科技、教育、救济等扶贫措施的同时,采取康复医疗手段,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功能,使他们能参加生产劳动,逐步脱贫。1992年拟选择一个区县进行康复扶贫试点。

  3、市经委、商委、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特殊需要的生活自助具、教育用具、文化体育用品、生产辅助器具、功能补偿器械、康复训练器材及其它用具的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服务工作;市、区(县)要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逐步形成供应服务网络。

  4、制定扶持农村残疾人的政策,减轻残疾人的社会负担,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特别扶助。

  (六)社会环境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调动社会扶残助残的积极性,振奋残疾人的自强精神,重视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良好的精神和物质环境。

  主要措施:

  1、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颂扬扶残助残的美德,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道德风尚;宣扬残疾人顽强拼搏的事迹;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加“全国助残日”活动,在少年儿童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在残疾人组织中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在残疾人中开展“自强”活动。表彰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残疾人“自强模范”。

  3、城市建设要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在巩固现有街道无障碍改造成果的基础上,选择几条主要街道和若干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并设立无障碍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性很强的事业,渗透到许多领域,涉及许多部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八五”发展计划提出的属于本部门工作领域的任务。医疗康复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康复办公室负责;教育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市成人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等部门负责;劳动就业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负责;文化生活由市新闻出版局、市体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生活福利由市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及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划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种设施,由首规委办、市计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政工程总公司、市残联等部门负责。各级残联要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代表残疾人的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协调工作,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

市计委    

市经委    

市市政管委    

市建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教育局    

市高教局    

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体委    

市规划局    

市政工程总公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税务局    

市总工会    

市红十字会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办公室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2年7月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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