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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12-15
  5. [成文日期] 2016-11-16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6〕5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1-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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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6〕54号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二)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三)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三、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应急监测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四、外省区市进京的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为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五、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悬挂“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七、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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