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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8-05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6〕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8-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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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6〕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除《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二、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另外,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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