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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2-02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5〕5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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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5]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坚持把稳定和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逐步形成了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质量不断提升的良好局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稳增长与促就业良性互动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产业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结合产业升级转移需要,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促进人岗、技岗更好适配。将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决策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二)推动就业结构调整升级

  把促进就业的重点放在文化创意、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健康养老等领域。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社区服务业,以开发更多就业岗位。通过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产业发展,鼓励运用信息技术重构和整合制造业、建筑业等传统产业链条,逐步引导城乡劳动者到高端产业就业。大力推进农业调结构、转方式,试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现代农业。积极引导本市大龄劳动者进入交通安全保障、养老助残、社区文化服务等领域就业。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创业准入环境

  进一步清理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设立的科技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可采取“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方式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网络商品交易零售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展示厅可以直接开展本企业销售商品的配送、仓储、展览展示等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其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和展示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统一共享的小微企业名录库,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服务。清理投资项目的前置性审批和审批的前置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推动行政审批权限协同下放,建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清理规范与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证照,严格规范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改进行政审批行为。

  (二)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1.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合理发展创客空间、开源社区、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推进以中关村创业大街为代表的众创空间集聚区建设,研究制订适合众创空间发展的资金支持措施,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闲置办公楼宇等资源优先用于创新创业服务。

  2.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研究设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项引领资金,力争5年内打造40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完善优秀创业项目遴选机制,增加资金扶持规模,助力优秀创业企业快速发展。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鼓励发展“孵化+金融”的创业服务模式。

  3.全方位提供科技服务。积极提供开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科技服务;发展支撑行业转型升级和辐射全国的综合科技服务;引导各类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发展。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加强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进科技服务国际化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加强与国际知名机构的合作,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

  4.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协助重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进入国家审查;畅通中关村示范区小微企业专利审查绿色通道,重点加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出证工作。

  5.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就业服务。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鼓励企业与职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严肃查处拖欠工资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职业指导、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等服务。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落实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初创期、孵化期、成长期企业和新兴业态的培育力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首都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加大社会资本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

  2.加大创业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有创业意愿、需要帮扶的符合条件人员,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的奖励性补助资金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研究商业贷款贴息政策,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一定就业的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给予支持。

  3.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本市区域股权市场创新融资方式,设计适合初创企业的融资产品。支持本市区域股权市场与各类孵化器、创业空间进行对接。鼓励会计、法律、信息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各类投融资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4.搭建金融服务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设立服务小微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施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信贷创新试点。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进一步丰富产业链融资和商业圈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成本利润核算机制,合理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用培植;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间的对接平台,探索风险共担的融资性担保联盟模式。

  (四)减轻创业税费负担

  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五)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1.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自主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上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也可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或在岗创业人员可参加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职称直通车评价,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职称指标。

  2.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探索将科技初创企业纳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方式的适用范围,并放宽对企业盈利水平的限制。

  (六)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家庭农场试点,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贴息奖励范围,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实践基地,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七)挖掘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潜力

  鼓励劳动者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各类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以校企合作方式,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

  三、努力稳定就业

  (一)鼓励企业稳定职工就业

  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范围,引导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研究制订鼓励企业稳定大龄职工就业至退休年龄的岗位补贴政策。本市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退出的土地,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用按规定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调整、搬迁以及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缩短工时、轮岗培训、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放假、协商薪酬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与未在岗职工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企业裁减的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四、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一)扩大就业政策帮扶范围

  将鼓励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经确认的分流职工等。合理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建立公益性就业岗位征集评估认定机制,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二)加大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

  探索制定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综合评价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完善帮扶制度,指定职业指导员实施精细化就业援助。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定期组织登记失业的低保申请人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或活动,确保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至少一人实现就业。民政部门在受理低保申请和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按规定核查其求职状况。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除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三)推动实现就业帮扶城乡、区域一体化

  研究建立重大项目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本市就业受到较大影响的地区给予资金支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探索本市城乡劳动者在居住地登记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获得就业帮扶的模式;结合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探索本市城乡劳动者在外埠接受就业失业管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获得就业帮扶的方式。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服务。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各级政府部门开发、购买的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城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健全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边远基层单位就业。

  2.不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级工及以上水平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3.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全面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网络招聘月等活动,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落实北京地区高校高质量就业创业计划,着力构建大学生创业园孵化体系。

  (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民转移就业帮扶工作。围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加大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职业培训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加强农村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年龄偏大、生活困难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托底安置。

  (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库,摸清就业需求,及时发布人才和就业岗位信息。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给予重点就业援助。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

  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地方立法工作。落实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的各项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整合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明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职责,充实力量;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改善服务设施。建立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标准,强化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职能,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创业者开展项目论证、创业培训等指导。

  2.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社区、行政村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所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优质就业创业服务。

  3.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向城乡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失业管理、职业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帮扶政策以及劳动用工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全程信息化服务。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选聘人员。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确定一批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加大对侵犯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和欺诈等行为。鼓励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素质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终身培训制度,持续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推行“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与技工院校共同对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等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新培训方法和手段,完善高校创业课程体系,开发适合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项目,提升培训水平。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作用,健全首席技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培训制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六、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协调

  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统筹研究制订就业创业政策,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资源,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营造各方共同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考核管理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围绕政策落实、群众满意度、资金投入等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同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监测分析

  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指标。严格执行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健全针对劳动者、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调查分析制度。落实企业裁员报告制度,推进失业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应对不同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五)注重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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