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后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4-01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5〕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5-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

字号:        

京政发[201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建立健全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决定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公布工作

  (一)本通知印发后,在首都之窗政务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审批窗口和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实施机关、办理处室、受理方式、受理地点、审批流程、申报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批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有效时限,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

  (三)市政府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组织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并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切实加强《清单》管理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清单》中每个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唯一编码。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制定编码规则,对每个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赋码并实行登记管理。

  (二)如需对《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审改办审核后予以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并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三)由市政府审改办负责,于每年一季度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本年度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四)对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审改办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汇总公布。

  三、严格《清单》实施工作

  (一)对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审批工作。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市政府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以公布实施《清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推进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办理时限承诺制,逐项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理指南,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清单》公布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四)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公布本地区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并严格依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