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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1995-06-06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4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95-06-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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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199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

  一、主要职责

  市人防办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人防战备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人防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全市人防战备建设工作;指导区、县人防部门的业务工作。

  (二)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订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建人防工程;参与审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审批施工图设计;负责组织对在建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

  (三)掌握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人口分布情况,定期修订北京城市防空袭预案、战时人员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

  (四)负责组织制订有关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本市各单位人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贯彻人防建设平战结合方针,推动和组织本市各单位对已建人防工程及其他战备设施的综合开发利用,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有线无线通信网、警报报知网及市、区人防通信站的建设,并组织为党政机关服务。

  (七)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做好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以下简称“三防”)知识教育;组建和培训人防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工作。

  (八)负责管理本市人防系统国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负责管理和监督人防经费、物资的使用。

  (九)负责起草有关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措施;指导和监督区、县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防办设7个职能处和机关党委。

  (一)秘书人事处

  综合协调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保密、档案以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指导直属企业的人事劳资工作。

  (二)工程处

  负责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审查和施工图的设计审核工作;指导区、县人防部门做好在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己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及人防工程科研、技术资料的整理统计工作。

  (三)指挥处

  负责组织制订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负责定期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战时人员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训练人防专业队伍,并组织在中学开展“三防”知识教育;担负战时城市人防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通信处

  负责制订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指导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区人防通信站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训练、保障通信任务的完成。

  (五)平战结合管理处

  负责编制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计划;推动和指导已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工作;检查指导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指导直属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六)财务物资管理处

  负责编制人防财务收支计划;负责人防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对人防系统的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人防投资效益进行调查和评估。

  (七)法制宣传处

  负责起草人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监督检查人防部门执法情况;承办市人防办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教育和人防对外宣传工作,编写人防刊物。

  (八)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防办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不含兼职);处级领导职数为12名(含主任助理1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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