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8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6项),现予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资源。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扩大北京历史文化遗产这张“金名片”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6〕1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略)
2.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