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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4〕3号
  2. [发布日期] 2014-02-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要求,现将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7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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