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和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的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时间从2011年12月初开始,至2012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按照规定时间均衡离队。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途中的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铁路、交通部门要适当调整客票预售期和预留部分票额,在主要车站开设售票专口,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优质服务。
三、积极稳妥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决定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出调整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精神宣讲清楚,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工作的平稳过渡。
建立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本市接收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退役时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本市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例》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选择领取自主就业补助金,或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发放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40号)要求,大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要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和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认真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岗位落实。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社保、国资等部门,科学合理拟定计划,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公务员招录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对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2012年2月份起(个别按规定延期报到的自报到后的下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供之日起,由所在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切实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改革后的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要继续加大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力度,按照中央联席会议的相关部署,进一步挖掘安置潜力,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做好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四、加强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2012年是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各区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专项经费和适当工作经费,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体现于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或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采取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积极完成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确保本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