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承担国家下放本市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其中新增3项,纳入本市现有项目管理18项;与国家规定同步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项,其中改变实施部门2项,合并同类事项6项;修改3个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现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对国家下放纳入本市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新增以及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管理制度;部门之间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无缝隙衔接。同时,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附件:1.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家下放北京市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北京市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北京市修改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情况目录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