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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8〕10号
  2. [发布日期] 2008-05-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8]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政策确定并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耗能企业(含国家确定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在京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京政函〔2007〕19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指标分解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区县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1-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三)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在京的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将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节能考核工作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将对在京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如考核等级为未完成,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办理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核准和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暂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逐级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县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完善全市能耗公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能源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能耗标准,落实好节能降耗减排任务。

  准确计量、全面客观的能源统计数据是加强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贯彻国家和本市节能法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前提,是开展节能降耗任务分解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当前,本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仍待加强:能源统计力量相对薄弱;能源统计监测制度不完善,全市性的能源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能源统计信息需要整合,信息发布机制有待完善;许多用能单位对能源消费情况缺乏必要的、准确的计量和原始记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需提高等。对这些问题要高度重视,逐步加以解决。

  二、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统计局作为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按照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和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统筹管理。要研究制定能源流通供应部门数据报送制度,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能源流通供应统计制度,努力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质量。

  要研究建立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满足全市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要求,整合现有的能源统计资源,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研究建立全市统一、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要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为基础,开展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齐抓共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把加强能源统计监测作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

  (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要继续完善全社会能源消费统计,健全生产和居民生活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重点加强第一、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的能源消费统计。建立并逐步完善产品能耗、设备能耗等能源利用效率的统计制度。研究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部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统计指标体系。

  (二)各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要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自2008年起,按照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数据,将能源统计监测情况及时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重要物资市场监测平台”和“北京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中心”的完善与运行;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负责全市主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工作。

  市市政管委负责全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热力等能源品种供应情况的统计工作。按季度提供全市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供应数据,按年度提供热力供应及供热用燃料数据,并逐步实现按月提供上述资料。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成品油统计制度。

  市交通委负责研究建立煤炭、石油制品等主要能源品种公路运输量统计制度,并逐步实现提供相关数据。

  市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耗能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大型建筑物能耗的统计监测制度,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电力运行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电力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按月提供相关数据。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节能降耗工作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的人员力量,完成各项能源统计任务。

  (五)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规定,为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各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能源统计监测中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帮助指导企业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用能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

  (一)各职能部门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定期开展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

  (二)全市能源生产销售和供应单位、第二、三产业规模以上单位和农业法人企业要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并保持能源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能源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要定期接受统计法规和能源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

  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以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数据记录为依据,建立能源月度统计台账,并严格记录本单位各能源品种生产、购进、消费的全部情况。

  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做好计量测试工作。

  (三)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能源基层统计数据和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重点加强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能源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整合能源统计信息,完善能耗公报制度

  (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要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全市能源统计信息及其需求进行统一梳理,依法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能源统计信息管理与发布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全市能源数据使用和发布的权限。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信息发布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能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国家统计部门评估确认的全市能耗及其相关数据。

  (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要求,提高能源平衡表的编制质量,完善全市及分区县能耗公报制度。坚持对各区县能源消费量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完善季度能源消费量的测算方法。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能耗公报的时效性。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和节能降耗的工作要求,逐步增加公报内容,规范公报发布形式。(四)各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区县能耗公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细化管理,加强统计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分区县监测,并提供分区县能耗公报所需的资料。

  六、加大协调和监管的工作力度

  (一)建立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市能源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研究解决能源统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落实。

  (二)市统计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与能源计量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建立统计执法、能源计量执法、节能监察和节能审计的联动机制,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质量。

  (三)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基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市环保局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

  监测数据法:主要适用于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和污染物排放较稳定的单位排污量计算,具体按照《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执行。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计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具体排放系数按照国家规定和2005年全市环境统计口径取值。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的污染源、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不具备手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应采用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排放量。监测数据法计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的排放量数据进行对比验证,如果数据相差较大,须分析原因;如果没有合理原因,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推算,即按当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排放总量变化情况(指与上年度相比,排放总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八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的要求执行。市、区(县)统计数据上报前,须由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共同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调查单位的环境统计数据由排污单位负责填报,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改正,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填报。

  第十条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环境统计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核算结果进行校正,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方法,根据国家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结果,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进行复核。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结果,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每年结束后20日内,分别将上季度季报、上年度年报快报数据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要求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市环保局

  第一条为保证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准确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不具备手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污申报与核定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排污单位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或未正常运行(含自动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并依此数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并发布。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承担排污申报核定任务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审核。

  污染源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由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档案。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按季度逐级向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污染源监测数据,用于监测质量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保证本辖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采购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将直接为污染减排工作服务的环境监测费用和补助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的费用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实施质量控制。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市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6〕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京政函〔2006〕93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北京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的年度减排任务要求,制定年度减排计划,落实减排措施,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年度减排计划和措施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和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源监测、污染源监察、减排措施进展等管理台账。

  实行污染减排工作月报、季报制度。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污染减排工作月报、季报。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的要求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结果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各类管理台账和档案,月报、季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纪录、新改扩建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排污单位搬迁关停文件和关停时间,以及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和统计部门,于每年2月至3月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查阅文档、数据复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环境质量目标未完成,或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措施未落实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该部门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该地区、该部门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该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需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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