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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1〕2号
  2. [发布日期] 2001-01-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

京政发[2001]2号


为欢庆2001年春节,依据《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1月24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零时整,在朝阳区朝阳公园、海淀区政府围墙东侧、丰台区丰台体育中心、石景山区银河大街东侧燃放礼花,燃放时间15分钟。

    希望广大市民遵守《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燃放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注意安全,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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